数年前,王某在上网时,看到某平台上有网友发帖询问:“为什么XX旗下的果汁品牌‘AA’销声匿迹了?”王某凭着自己的见解在该网帖留下约560字的回答,该条回答得到“333个赞同”。2022年,王某将其发表在某平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A公司,授权作品中包含上述问题帖的评论。
2022年,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那些在大众视野中渐渐淡去的饮料品牌——以AA为例》,文中引用了王某的评论,文章尾部标有信息来源中包括某平台。
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与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案涉“你问我答”内容能否认定为文字作品?关于问题的回复内容,体现了作者对于特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的思考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二、A公司使用“你问我答”的内容是否侵权?首先,B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中,完整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且篇幅占比超过30%,不宜认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B公司引用案涉文字作品,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亦不符合新闻报道、科研、义务教育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目的与方式,结合B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性质,其主张的公益性、普法性、非商业性使用依据不足。最后,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使得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案涉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文字作品的文学价值与市场价值,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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