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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楼上吵到,就找“私人侦探”调查邻居信息?法院作出否定性评价!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调查收集个人信息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后,当事人自愿达成退款协议,并签署保证书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被告王某乙设立了某管理咨询公司,经常在线上承接调查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

2023年3月,原告王某甲因楼上住户影响其休息,通过某网站搜索到了王某乙的这家公司,联系到了自称“私人侦探”的王某乙。

王某甲遂委托王某乙调查楼上邻居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微信号、房产等个人信息。双方谈好调查费用共计1.4万元,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上述款项。

后王某乙未能完成委托事项,主动退还了2000元。但王某甲要求王某乙退还剩余的1.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王某甲遂将王某乙和某管理咨询公司一并起诉至南岸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乙和某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该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委托事项涉及侵害他人私密信息,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经法官释明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乙当庭退还原告王某甲8000元,原告王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为消除案外人面临的隐私泄漏风险,南岸法院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要求双方出具保证书,避免日后产生逾越法律边界的行为。

那么,现实中,“私家侦探”收集个人信息,会触犯“红线”吗?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应当以合法方式公开收集,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一般来说,请所谓的“私家侦探”收集个人信息,如涉及私密信息,包括通话记录、聊天内容、户籍资料等或者违法跟拍、偷拍,就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

在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私家侦探”主体身份,所以“私家侦探”的权限应当仅限于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范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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