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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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运营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作者:湛青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0次举报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营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由此可见,第三项“停运损失”与车损、物损、施救费是并列关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营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由此可见,第三项“停运损失”与车损、物损、施救费是并列关系。


湛青律师,女,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及岳阳五强所之一)。擅长的诉讼类业务有: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6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