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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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权属确权纠纷

发布者:湛青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14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情:

    1961年到1963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时岳阳楼区某镇某某山(以下简称“争议的山林地”)被确认为第三人岳阳楼区某镇李组(以下简称“)所有。第三人组就一直对争议的山林地进行实际占有、管理并使用,经向岳阳市档案馆调查取证查明1981年岳阳县人民政府将争议的山林地定权发证(编号为:XXXX号山林权证)给村。201537日,岳阳楼区某镇王组、组(以下简称”)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争议的山林地权属归其组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组。岳阳楼区人民政府通过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走访调查,实地勘察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于2015813日作出《关于某镇王两组与组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该《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认定争议的山林地的权属属于村所有。

 

理:

《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经岳阳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组向法院起诉:

组认为:争议的山林地的权属应当归其组所有:(一)争议的山组的家族屋场,祖坟山:(二)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仅凭1981年当时某镇人民公社填写的山林登记表就确认所争议的山林权属为第三人组所有缺乏依据。

组的代理人认为:争议的山林地权属在1961年到1963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时就已经确权给了第三人组,并且1981年岳阳县人民政府定权发证(编号为:XXXX号山林权证)给村,因编号为XXXX号的山林权证正本遗失,组无法提供山林权的正本,但是我们向岳阳市档案馆调查取证获取XXXX号山林权证的副页存根联,副页存根联能客观、真实、有效的反映了诉争山林权属状况,且副页存根联与正本实际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组没能提供任何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副页存根联存在虚假或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据《山林权证》副页存根联及存档山林登记表,又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示证据,当事人不能出示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作出确认争议的山林地归第三人组所有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于法有据。并且争议的山林地多年来一直由组管理和使用。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本案中,对于所争议山林地的权属,组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属其所有,而第三人组提供了XXXX号山林权证的副页存根联证明属其所有、该山林权证的副本存根联真实,虽缺少正本予以印证,但仍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山林权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组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析:

   问题一:第三人组提供的XXXX号山林权证的副页存根联能否作为确权的依据?

第三人组虽然没能提供NO:XXXX《山林权证》的正本,但并不能因此推断岳阳县人民政府在定权发证时没有向第三人发放《山林权证》的正本:第三人提供了存放在岳阳市档案馆的NOXXXX《山林权证》的副页存根联,该副页存根联客观、真实、有效的反映了诉争山林权属状况,副页存根联与正本实际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组没能提供任何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副页存根联存在虚假或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据《山林权证》副页存根联及存档山林登记表,又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示证据,当事人不能出示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作出确认争议的山林地归第三人组所有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于法有据。

问题二:争议山林地的实际占有者、使用者及管理者是谁?

1961年到1963年实行“三包四固定”时本案争议的山林地被确认为第三人组所有,第三人组就一直对上述山林进行实际占有、管理并使用。期间,进行了植树造林,也采伐了树木并出卖,当时组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庭审中,组对争议山林地属于第三人的事实已经确认。

问题三:组请求确权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坟争地”

组一直诉称争议的争议山属于其祖坟山,迄今为止,仍有组里的人进葬此地。因而认定整个山林地归其所有。代理人认为该说法非但没有法律依据,反而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一、祖坟山不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其二、1981年第三人已经取得《山林权证》。故而山林地权属已经确定,又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禁止以坟争地,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内的坟墓,允许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地外围为限”。因而,“以坟争地”的行为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反而违法了《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处理重要事情时一定要留有相应证据,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据原件,否则面临诉讼时极有可能因遗失原件而败诉。


湛青律师,女,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及岳阳五强所之一)。擅长的诉讼类业务有: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岳阳
  • 执业单位: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6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