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而在这类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婚姻家庭中当合法权益遇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维权方就需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
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确立过错赔偿原则,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受害方不仅要对另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案件事实的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案件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的风险。一般来说,受害方可以举证过错方具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照片
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闯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等。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证明手段。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印象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证据,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而“第三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证人证言一般为文字陈述,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型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