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德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2881人看过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