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德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791人看过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