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俊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4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女。
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毕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某某、徐某某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款清时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3月10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捌厘,期限为一年。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毕某某、徐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陈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2016年3月10日毕某某、徐某某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毕某某、徐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月利息贰分捌厘(2.8),每月壹号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期限壹年。2017年5月10日,毕某某、徐某某偿还本金50000元,并承诺剩余借款50000元当年年底还清。还款期届满后至今,毕某某、徐某某未予偿还。庭审中陈某某称借款系现金交付毕某某、徐某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毕某某、徐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0000元,有毕某某、徐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毕某某、徐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借款后,毕某某、徐某某偿还本金5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偿还,构成违约,故陈某某要求毕某某、徐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毕某某、徐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