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俊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
被告:方某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方某、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方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70000元,并在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了借款期限。
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如数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
2018年元月12日,被告方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方某某担保,截止至今被告共偿还原告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90000元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都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某、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事实成立,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构成违约。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方某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依法对该笔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5日起,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张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方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可向被告方某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
由被告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