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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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故意杀人”到“情节较轻”判5年:看北京姚志明律师如何在命案中抓住定性辩护的突破口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7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0

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辩护中,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往往只在一念之间。前者最低刑期十年,后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已死亡、且存在“围堵威胁”等复杂情节时,定性辩护的难度可想而知。

北京市姚志明律师办理过一起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化名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风险。姚志明律师介入后,紧扣“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边界,提出定性异议,并结合身份、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五年,成功将刑期锁定在最低法定刑区间。

一、案件完整经过

几名青年与另一方人员等发生纠纷并互殴,对方人员逃跑后,甲某及同伴在追打过程中,将一名被害人逼至一处河道边,被害人为躲避追打跳入河中,数分钟后溺亡。

 

侦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认为他们的行为表明对被告人持"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二、辩护核心:定性之争与情节挖掘 

姚志明律师团队阅卷后发现,本案的辩护不能仅停留在“认罪悔罪”的表面,必须从主观心态与法定从宽情节两个维度同时发力:

1. 定性辩护: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律师提出,甲某等人的核心目的是“追打报复”,而非“剥夺生命”。在被害人跳河后,虽有围堵威胁行为,但:

?被害人醉酒状态导致其判断力、自救能力显著下降,这是死亡结果的重要介入因素;

?环境因素叠加,超出了未成年人对“围堵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正常预见能力;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甲某等人轻信被害人会游泳或能自行脱险的可能性,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即便认定故意杀人,亦属“情节较轻”

律师提出以下从轻理由:

?未成年人身份:案发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作案后主动投案,虽对定性有异议,但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符合自首的从宽精神;

?积极赔偿与谅解: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刑事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化解;

?客观情节轻微:未持械、未直接实施致命行为、被害人自身醉酒对结果有重要影响。

三、裁判结果:定性采纳公诉意见,情节辩护大获全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多种等客观因素叠加,最终判决:认定甲某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结合其未成年人、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律师办案手记 

姚志明律师结合本案提醒:

第一,命案辩护中“定性辩护”与“情节辩护”要双管齐下。? 

即便定性辩护未被完全采纳(如本案仍定故意杀人),但通过挖掘“情节较轻”的法定空间(未持械、被害人过错、醉酒介入等),结合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然能将刑期从“十年以上”拉回“五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赔偿谅解是“破局关键”。? 

在故意杀人这类重罪中,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不仅能体现悔罪态度,更能向社会和法官传递“社会矛盾已化解”的信号,是争取减轻处罚的重要筹码。

第三,醉酒等介入因素不可忽视。? 

被害人属于明显醉酒状态。辩护律师充分利用此类客观证据,论证被害人自身状态对死亡结果的贡献度,从而降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责任比例。

五、高频法律问答(普通人必看)

Q1: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 怎么界定?能判几年? 

A:因民间琐事冲突、被害人存在过错、无残忍暴力手段、未成年人、积极赔偿谅解都可认定情节较轻,法定刑期 3-10 年,本案仅判处五年,属于大幅从轻。

Q2:未成年人致人死亡一定会轻判吗? 

A: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 / 减轻,但不代表必然轻判,需律师梳理完整从轻证据,结合和解、自首等情节向法庭充分说理。

Q3:对方先动手,我方追打致人死亡能减多少刑? 

A:被害人存在过错是重要酌定从轻情节,结合赔偿谅解、自首可大幅下调基准刑期,本案充分运用该辩点。

Q4: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量刑差别多大? 

A:过失致人死亡一般三年以下;故意杀人基准十年起步,仅情节较轻才 3-10 年,罪名定性直接决定最终刑期。

Q5:发生冲突对方跳河,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A:第一时间停止追赶,立刻呼救、下水或寻找工具救人,全程不阻拦对方上岸,留存施救证据,大幅降低刑事风险。

 

 

附:承办律师简介

姚志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71678),2008 年执业,系党员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近800起案件实战积累。 

依托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姚志明律师可针对各类刑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精细化、合规化的专属法律服务,适配大众高频法律需求。

核心业务:各类刑事辩护,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人身类重罪辩护,擅长处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罪名删减、量刑从轻、不批捕等法律事务:

?职务犯罪辩护:专注公职人员、企业高管相关职务类案件,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精准界定罪名与责任划分:代理副处级干部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观点,未认定挪用公款罪名,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重大立功情节;办理大型央企总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梳理案件细节,调整当事人诉讼地位,最终实现量刑降低。

?经济犯罪辩护:深耕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经济类犯罪案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两起涉案金额分别达 400 余万元、100 万元的诈骗案件,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非法经营等多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后,当事人获得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后续依法被判处缓刑;一起已移送法院审理的诈骗案件,经多次沟通与专业辩护,检察机关下调起诉金额,当事人获得从轻判决。

?人身类重罪辩护:针对故意杀人、强奸、敲诈勒索等重大刑事案件,依托缜密的逻辑分析与丰富的庭审经验,充分行使辩护权利:轮奸类强奸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 10-12 年,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 4 年有期徒刑;多人共同敲诈勒索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10-12 年,最终当事人被从轻判处 3 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案件,围绕案件定性展开充分辩论,厘清争议焦点,当事人获 5 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关键阶段及时介入,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全程案件跟进保障:从案件受理到最终结案,全程跟进、实时沟通、及时反馈,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合法诉讼权益。

姚志明律师部分办案实例

?代理副处级干部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观点,未认定挪用公款罪名,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重大立功情节;

?办理大型央企总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梳理案件细节,调整当事人诉讼地位,最终实现量刑降低。

?两起涉案金额分别达 400 余万元、100 万元的诈骗案件,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经辩护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经营等多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后,当事人获得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后续依法被判处缓刑;

?一起已移送法院审理的诈骗案件,经多次沟通与专业辩护,检察机关下调起诉金额,当事人获得从轻判决。

?轮奸类强奸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 10-12 年,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 4 年有期徒刑;

?多人共同敲诈勒索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10-12 年,最终当事人被从轻判处 3 年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案件,围绕案件定性展开充分辩论,厘清争议焦点,当事人获 5 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关键阶段及时介入,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盗窃案件中,结合物证、证言重新核算涉案财物价值,将最初认定的 30 余万元更正为 2.6 万元,当事人最终获刑 1 年 5 个月。

姚志明律师差异化办案亮点

1.全程本人亲办:所有案件从会见、文书撰写、对接公检法全部由姚志明本人跟进,助理仅负责辅助工作,不外包、不流水线办案;

2.熟悉北京本地司法流程:深谙北京公安、检察院办案逻辑,精准把握各阶段沟通要点;

3.前置辩护思维:深耕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两大关键环节,牢牢把握案件黄金辩护期;

4.恪守执业底线:不夸大办案结果、不做虚假承诺,全部依靠书面法律意见、证据梳理等实际工作推进案件;

5.口碑稳定,客户转介绍多:常年收到当事人致谢锦旗,大量当事人通过亲友推荐委托,兼顾专业能力与共情温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21-25 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公开脱敏法律文书改编,人物、地点、时间均已虚化处理,仅作刑事辩护技术与量刑实务交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一)执业资质与任职履历 姚志明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810271678,2008 年开启执业生涯,深耕北京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10120********7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