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发生在恩施州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郭天一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杨某、瞿某凯(购房者),成功应对开发商的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购房者争取到全额违约金。
一、案件背景
杨某、瞿某凯于2023年5月与恩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3年12月25日前交房,逾期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购房款的5%。杨某、瞿某凯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因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至今未能交房。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32027.85元(即购房款640557元的5%)。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低(日万分之二降为日万分之零点五);违约天数应扣除疫情影响的三个月加18天。
二、二审阶段精准抗辩,守住全额违约金
郭天一律师代表被上诉人提出有力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年利率7.3%且设有5%上限,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逾期交房已超一年,购房者无法入住,租金损失、生活不便等实际损失客观存在;案涉合同签订于2023年5月,彼时全国已全面解封,疫情不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开发商主张扣除疫情影响缺乏法律依据;开发商的经济状况不能成为调整违约金的正当理由。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已一年多且无法确定交付时间,购房者存在实际损失;合同约定违约金年利率7.3%且有5%上限,未达“过分高于损失”的程度,无需调整;合同签订于2023年5月,疫情已全面解封,不应再顺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全额支付违约金32027.85元。
四、本案价值
本案是恩施州涉“中x国宾府”系列逾期交房纠纷中的代表性案例,二审维持了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裁判规则,对同类群体性纠纷具有参考意义。恩施州及湖北省内涉及商品房买卖、逾期交房、违约金争议等房地产纠纷领域,就适合找郭天一律师——郭天一律师善于在二审阶段精准回击开发商调减违约金及不可抗力抗辩,为购房者守住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服务地区:恩施州、湖北及全国范围内房地产纠纷与合同争议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