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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驾车撞人捅人事件”男子可能构成的犯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3次举报

据“平安南京”微博通报,5月29日晚,一男子在南京秦淮区金銮巷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后被警方抓获。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盐城滨海人)因感情纠纷行凶,犯罪嫌疑人、其前妻,以及其他6名受伤群众已送医治疗,暂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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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了解到的消息,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因感情纠纷行凶,犯罪嫌疑人、其前妻以及其他6名受伤群众,共计8人已送医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5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驾驶租来的白色轿车,在秦淮区金銮巷将其前妻撞到在地,现场热心市民阻拦无果后,吉某某再次碾压该女子后逃离现场。慌乱中,吉某某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安全气囊弹出,导致其所驾驶车辆无法行驶。

随后,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在现场持刀抢得一辆轿车后,继续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交叉口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所抢车辆无法驾驶。

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热心市民围堵,其中一身形较胖的热心男子,被吉某某用刀刺伤,现场多名群众也不同程度受伤。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自杀未遂,被警方控制。

律师分析

(以下分析均为根据现有事实推测,以官方公布结果为准)

一、吉某某碾压其前妻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吉某某先是把其前妻撞倒在地,而后在周围热心市民阻拦的情况下,不管不顾,再次碾压其前妻,如果其系精神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必然知道自己的碾压行为有极大可能会导致其前妻死亡,但吉某某仍旧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驾驶汽车碾压其前妻,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据警方通报,其前妻虽未死亡却身受重伤,吉某某可能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吉某某驾驶汽车肆意逃窜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看,吉某某抢得汽车后继续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交叉口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众所周知,南京新街口以及中山东路都属于南京的核心区域,人口众多,事故发生时间系晚上9点半到10点左右,正是夜生活最为丰富的时候,从现场照片也能看出,事故周围人来人往,围观者甚多。

而吉某某在人员众多的闹市区驾驶汽车肆意逃窜,完全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结合我国类似案例,吉某某的该种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吉某某刺伤热心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吉某某被热心市民围堵后,持刀将其中一名男子刺伤,根据路人拍摄的视频能够看出,男子被吉某某刺伤的部位是腹部,结合吉某某所持刀具的长度,如果吉某某系故意刺向男子腹部,而非心脏、颈部等致命部位,其可能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只是为了伤人后继续逃窜;如果其系胡乱挥舞刀具,对于刀具可能刺向男子的身体部位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即“捅到哪算哪,捅死也活该”的心理,其就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

结语

事件发生后,人心惶惶。当街杀人、当街抢劫、横冲直撞,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带来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但是仍旧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查明事实,给公众一个说法,给社会一个交代。每个人都有活在阳光下的权利,吉某某也不例外。

来源:“平安南京”微博、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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