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样是涉税案,当事人的命运差在哪里?
前几天我在整理案卷,看到一份笔录里写着:“我就是想少交点税,没想骗国家钱。”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很多企业主被刑拘后,自己都分不清“少缴税”和“骗国家税”到底有什么区别,但这两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下限是三年,如果税额达到上百万,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而逃税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初犯如果能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一旦案件被定性为虚开罪,家属的第一反应都是“能不能改罪名”。
但罪名变更不是靠运气,而是靠证据链条的精准拆解。根据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要让一起案件从虚开罪转向逃税罪,核心就看以下三个要素是否站得住脚。
二、三个关键要素,缺一个都不行
第一,当事人有没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这是两种罪名的分水岭。虚开罪的本质是“没真实交易却开票骗税”,而逃税罪的本质是“有真实交易但少申报纳税”。
怎么证明他没有骗税的心?我们会调取所有的发票抵扣记录、纳税申报凭证和资金流水,看一件事:当事人开票、抵扣的金额,是否超出了他当期应缴纳的税款总额。如果没超出,就说明他不是想骗国家的钱,只是想少交自己该交的那部分。这恰恰是逃税罪的主观特征——逃避缴纳,而不是骗取国家税款。
第二,行为上到底是不是“虚开”?这里有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地方:即使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也不代表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如果交易是真实的,只是发票在形式上不规范——比如委托第三方代付货款、第三方物流配送导致的对不上——这不等于虚开。
前年我办过一个案子,一家做建材生意的公司,有完整的购销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收款记录,但因为委托了中介代付货款,出现了三流不一致。公安机关以虚开罪立案。我们介入后,把交易真实性的证据一一整理出来,证明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的违法行为,仅存在未如实申报、账外经营的违规开票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逃税罪。
第三,涉案金额和证据链指向哪个方向?虚开罪的入罪门槛是“虚开税款额达到一万以上”,但逃税罪的入罪门槛是“逃避缴纳税款十万以上且占比达到10%以上”。两者的认定标准差异极大。我们会仔细审查办案机关认定的虚开税额,把属于真实交易的税额、未实际抵扣的税额、已补缴的税额全部剔除,只保留真正属于逃税的部分。
三、给你一句话建议
说实话,这类案件最让我感慨的不是法条本身的复杂,而是很多当事人直到被拘留后,才知道自己当初在笔录里承认了什么。侦查人员问“你有没有虚开发票”,如果当事人不懂法,随口回了一句“有”,那这道口子就很难再补上。
刑事案件的每一环都是连锁反应,尤其是涉税案件,第一时间的应对方向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往哪个方向走,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