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 00:00-23:59
叶斌律师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1537242316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刑事律师叶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要点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最近几个月我接了不少涉网犯罪的咨询,其中很多当事人涉嫌的都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少人一拿到拘留通知书就慌了,觉得只要用网络做了不合规的事就一定会被判刑,其实这类罪名的辩护空间比大家想象的大得多。

先判断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构罪范围

很多人对这个罪名的第一认知就是“用网络干违法的事就是犯罪”,这种理解其实存在很大偏差。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罪名打击的行为只有三类,分别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禁品销售等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这里的“违法犯罪”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是刑法分则里明确列出来的行为类型,如果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刑法里根本没有对应的规制条款,哪怕用了网络实施,也够不上这个罪。比如大家常听说的买卖驾照分的行为,就算有人在网上发了相关信息,也不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多只是治安处罚。了解了这一点,你可能会问,就算行为符合类型,就一定构罪吗?

再核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哪怕行为符合前面说的三类情形,也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辩护切入点。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普通网站,需要达到法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网站注册账号累计达到相应的数量要求,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我之前办过一起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设立的用于发布信息的网站数量远未达到法定标准,里面仅夹杂了少量不合规内容,最终我们和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帮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要是涉案行为确实没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完全可以争取撤案或者不起诉。

给涉案当事人的核心应对建议

说了这么多,其实这类涉网犯罪的定性边界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清晰,很多时候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当事人或者家属遇到这类情况,首先不要乱认自己没做过的事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先从行为定性和情节标准两个方向梳理证据,找辩护的突破口,不要轻易放弃任何合法争取轻判甚至无罪的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叶斌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5372423167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6.0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2013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963篇 (优于94.96%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斌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20585 昨日访问量:27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