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案例分析?(入库编号:2025-05-1-222-002)
在靳某峰案件里,其行为涉及诈骗与职务侵占两项指控,其中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靳某峰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案件事实梳理
靳某峰与郭某曾是亲密无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从 2016 年起始直至 2019 年,靳某峰频繁以公司经营面临资金周转难题为由,多次向郭某伸手借款。每次借款时,靳某峰都言辞恳切,承诺会支付远超市场水平的高额利息,郭某念及旧情与信任,一次次慷慨解囊,累计出借金额高达 374 万余元。但在后续还款阶段,靳某峰实际还款数额寥寥,与当初的承诺形成鲜明反差。2019 年,二人共同商议成立乾某公司,经过一番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将靳某峰此前所欠郭某的巨额欠款,转为郭某对新成立公司的出资,并白纸黑字约定,公司一旦实现盈利,需优先用于偿还这笔债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乾某公司步入正轨、艰难经营期间,靳某峰却没能克制自己,依旧深陷赌博活动无法自拔,时常彻夜不归,将大量精力与金钱耗费在赌桌上。随着时间推移,公司运营渐趋稳定,双方决定进行一次全面的账目核对,以明晰财务状况。核对结束后,靳某峰当着郭某的面,签署了一份借条,对剩余欠款予以确认。从 2020 年至 2021 年间,靳某峰陆陆续续归还了 96 万余元,但截至此时,仍有 103 万余元欠款如同沉重的债务大山,横亘在两人之间。?与此同时,在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1 月这段时间里,靳某峰利用自己在乾某公司担任要职的职务之便,肆意妄为,擅自做主处置了公司仓库内堆积的钛白粉。这些钛白粉,本是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维系运营的重要资产,经专业评估,其市场价值高达 1100 万余元,靳某峰此番行径,给公司带来了近乎毁灭性的经济打击。?
二、争议焦点剖析
就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而言,从主观层面分析,靳某峰在借款初期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名下拥有资产,且在借款过程中有积极还款的表现。尽管部分款项流向疑似 “卡农” 账户,但因缺乏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资金被用于赌博或肆意挥霍,故而无法认定其在借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层面来看,郭某在知晓靳某峰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与靳某峰进行账目核对,并让其签署借条,可见郭某并非完全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出借资金。?
三、裁判要旨
1.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 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 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 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 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