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宣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这份通告中最具威慑力的核心内容,当属第三条列明的13种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一旦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且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情节严重”的程度,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本文对这13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拒执”情形进行解读,帮助读者理解《通告》划出的红线。
一、恶意处分财产类(5种情形)
这类情形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拒执行为,核心特征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处置自己的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到位。
情形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行为表现:
1.隐藏:将财产藏匿起来,不如实向法院报告,如将现金藏于亲友处、将车辆转移至外地等。
2.转移:通过赠与、买卖、抵债等方式将财产过户至他人名下,如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将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等。
3.故意毁损:故意破坏财产使其丧失价值,如砸毁机器设备、撕毁有价证券等。
4.无偿转让: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如将存款转给配偶、将房产赠与亲属等。
5.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财产,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的70%作为参考标准,如市价100万元的房产以50万元卖出。
构成要件:上述行为必须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法院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事后主动追回财产履行义务,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典型案例:被执行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弟弟,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后经查实,该房产实际仍由张某居住使用,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张某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情形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擅自处分已提供担保的财产
行为表现: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后,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该财产隐藏、转移、毁损或转让。
特殊之处:本项将担保人也纳入犯罪主体范围。实践中,一些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认为财产仍归自己所有,可以随意处分,这是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一旦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该财产即处于司法约束之下,擅自处分将面临刑事追责。
典型案例: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二人均被定罪判刑。
情形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
行为表现: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配合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财产,或者拖延、变相拒绝,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常见场景:银行收到法院冻结通知后,仍为被执行人办理转账取款;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查封通知后,仍为被执行人办理过户登记;车管所收到查封通知后,仍为被执行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法律后果: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四: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恶意放弃债权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
行为表现:这是近年来规避执行的新型手段,花样翻新,主要包括:
1.放弃债权:被执行人主动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出具《债务豁免函》。
2.放弃债权担保:主动解除对第三人的抵押权、保证等担保权益。
3.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与债务人合意将原本到期的债权延长数年,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执行。
4.虚假和解:与案外人达成虚假的和解协议,名义上放弃债权,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
5.虚假转让:签订虚假的财产转让合同,将财产“转让”给关联人,但受让人并未实际支付对价,财产仍由被执行人支配。
典型案例:两高发布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侯某某与邱某达成虚假执行和解协议,放弃210万余元到期债权,意图规避执行,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情形五: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行为表现:这是“反向”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同样会导致被执行人偿债能力下降:
1.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他人财产,实质上是变相转移资金。例如,被执行人将100万元资金以“购买”名义支付给亲友,换取一件实际价值仅10万元的物品,差额90万元实际上被转移。
2.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尤其是亲友或关联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一旦他人不能偿还债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将被用于偿债,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
判断标准:“明显不合理高价”在实践中通常参考市场价的130%以上,即购买价格高于市场价30%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二、妨碍法院查明财产类(1种情形)
情形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行为表现:被执行人为了掩盖自己有履行能力的事实,阻碍法院查明真实财产状况,实施以下行为:
1.伪造证据:制作虚假的财产转让合同、虚假的借条、虚假的银行流水等,证明自己“没钱”。
2.毁灭证据:销毁真实的会计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收入证明等。
3.隐匿证据:将能够证明其收入的合同、账单、收款记录等藏匿起来,拒不提供。
4.干扰证人作证: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知情人(如会计、业务伙伴、配偶等)向法院提供真实情况。
5.指使他人作伪证:指示、胁迫他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谎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
构成要件:上述行为需达到“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
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李某为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指使其朋友王某出具虚假的《借款合同》,谎称李某欠王某200万元,以“资不抵债”为由规避执行。后经法院查明真相,李某和王某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类(4种情形)
这类情形的共同特点是:法院先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罚款、拘留),若被执行人仍不悔改,则升级为刑事追责。体现了“先处罚、后入刑”的递进式打击策略。
情形七: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处罚后仍不执行
行为表现: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拒不执行行为之一,被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改正:
1.拒绝报告财产: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提交财产申报表。
2.虚假报告财产:提交了财产申报表,但隐瞒了部分财产(如少报一个银行账户、一套房产等),或者虚报债务。
3.违反限制消费令:被限制消费后,仍然乘坐飞机、高铁(G字头列车全部座位、D字头一等座及以上)、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重要提示:违反限制消费令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行为。有些被执行人认为“坐个飞机、住个酒店”只是小事,殊不知一旦被法院查实并处罚后仍不改正,就可能从“违反限消令”升级为“刑事犯罪”。
情形八:拒不交付指定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经处罚后仍不执行
行为表现:在涉及特定物交付或不动产腾退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经罚款、拘留后,仍然拒不交付判决指定的财物(如特定字画、车辆、设备等);拒不交付票证(如股票、债券、仓单等);拒不迁出房屋(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搬离、法拍房原房主拒不腾空);拒不退出土地(如占用他人土地拒不返还)。
实践意义:强制腾房、腾地是执行工作中难度最大、冲突最激烈的领域之一。本项规定为法院提供了刑事手段,大大增强了执行威慑力。
情形九: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经处罚后仍不执行,且情节恶劣
行为表现:在人身权益类执行案件中(如探视权、抚养权、监护权等),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经罚款、拘留后,仍然拒不配合,且情节恶劣。
入罪门槛:本项的入罪条件更为严格,除了“经处罚后仍不履行”外,还需同时满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和“情节恶劣”。所谓“情节恶劣”,通常指多次拒绝、暴力抗拒、导致申请执行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等情形。
情形十: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从业禁止,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表现: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以下不作为义务:
1.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为保护家暴受害人而作出的禁止施暴人接触、骚扰、跟踪受害人的裁定。
2.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行为人,作出的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如性侵犯罪者的从业禁止)。
入罪门槛:违反上述义务,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如频繁骚扰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被迫搬家等)。
特殊意义:本项是两高新解释增加的情形,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护,以及对特殊预防犯罪措施的司法保障。
四、暴力抗拒执行类(2种情形)
这类情形不要求法院先采取罚款、拘留等前置措施,只要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以直接入罪。
情形十一: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拉拽推搡等方式阻碍执行,情节恶劣
行为表现:
1.积极抗拒: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消极抗拒:以拉拽、推搡等肢体动作阻止执行人员前进、操作。
入罪门槛:上述行为需达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且“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通常指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导致执行人员受伤、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典型案例:被执行人王某得知法院要来强制腾房,纠集家属及亲友十余人堵在门口,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并扬言“谁敢进来就砍谁”,导致执行工作被迫中止。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情形十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
行为表现:故意毁损或抢夺以下物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案件材料(卷宗、法律文书等);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警械、通讯设备、执法记录仪等);执行人员服装(制服、反光背心等);执行公务证件(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
典型案例:被执行人赵某在被执行过程中,一把夺过执行法官手中的卷宗当场撕毁,并抢夺执法记录仪摔在地上,造成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赵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兜底条款(1种情形)
情形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表现: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用于应对实践中不断翻新的拒执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已明确列举了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同作弊,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新形式: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分配给配偶、将自己设立的公司注销后另起炉灶、将资金投入信托或保险产品以规避执行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情形”。
结语:敬畏法律,主动履行
13种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划定了民事执行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明确边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这是一份不可触碰的“负面清单”;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这是一份维权追责的“行动指南”(申请执行人还可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通告第四条同时设置了宽严相济的出路:在移送立案侦查之前主动履行义务且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的,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审判决前履行义务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敬畏法律,主动履行,是避免刑事风险的最佳选择。
如果您你的案件正在执行阶段,或您了解他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请及时向执行法院或公安机关反映。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