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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如何让对方承担律师费

发布者:田映钧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9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经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告吴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与被告罗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广场A7地块办公楼某层某号房屋出售给被告,成交价745,000元,被告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445,000元,剩余购房尾款被告向银行申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该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且违约方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于同日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服务合同》,约定原被告共同委托第三人作为交易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房屋交易服务。


  《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向贷款银行还清了房屋按揭贷款;解除了该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与涉案房屋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并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等。但被告却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原告不再购买涉案房屋,之后甚至在微信聊天中恶意中伤、侮辱原告。


  因原、被告对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解除前述《房产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等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原告已经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好各项准备的情况下,被告却借故其前夫起诉自己导致银行无法贷款,明确告知原告其决定单方毁约。被告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显然已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照约定赔偿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审理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全额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律师建议】


  第一,在签订财产交易类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作出关于违约方/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的约定,并且应当明确列明律师费等费用名称,而非仅仅笼统地约定违约方承担“因维权支付的费用”。有了这样具体、明确的约定,若之后发生诉讼/仲裁,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第二,签订合同一定要谨慎,要充分考虑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也要考虑会不会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可能导致自己无力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仍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去另案追究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就如本案中的被告,虽然客观上因为其前夫的诉讼,导致银行不愿意放贷,进而违约,但法律上却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的违约责任。只有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之后,才能尽量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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