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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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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晓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XX街11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男,黎族,2012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黎族,1983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系黄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因与被上诉人黄某1、原审被告邓X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保险上诉请求: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其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黄某181,358.6元;2.二审诉讼费由黄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计算伤残赔偿金错误,鉴定结论认定黄某1有两处十级伤残,应在十级伤残的基础系数值上增加1%,即按11%计算赔偿金为62,596.6元,各项赔偿合计金额合计应为81,358.6元。

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的确定。围绕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规定,黄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对其赔偿金额应高于仅一处伤残的赔偿。一审判决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13,812元(28453元/年×20年×20%)并无不当,XX保险上诉主张应按基础系数11%计算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XX保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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