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朴某某于1988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9年5月20日生育长女朴英梅,1996年4月23日生育次女朴东梅。近些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夫妻双方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案例点评】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不和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女孩朴东梅由被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离婚。2、女孩朴东梅由被告朴某某抚养,原告卢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00元,自2014年起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至女孩朴东梅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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