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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后并未履行回购义务

发布者:饶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20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就国外公司的股权签订了合作协议,后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原被告签订了股权处理协议,其中约定,要么原告收回股权和使用权,被告支付使用费;要么原告将股权给被告,被告支付使用费和股权转让费。后原被告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费和使用费。我们代理被告。

法院判决: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阶段,最终再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认为被告无权擅自处理股权,也未达到需要支付股权转让费的条件。

律师点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要注意:1、要了解初创企业原股东的真实资产状况; 2、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者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 3、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应注意坚持要求初创企业原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权; 4、在股权回购过程中,要注意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研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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