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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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夫债妻偿,有依据吗?

作者:张颖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69次举报

“父债子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举债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夫债妻偿”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这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来偿还,但是还有一些“夫债”,妻子是不用偿还的,具体如下:

1、丈夫个人婚前债务;

2、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

3、丈夫将借得的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或消费等。

此外,以下两种也不属于夫妻债务:

1、丈夫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杜绝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出具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真实发生。并且法院严厉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将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