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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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

作者:张颖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50次举报

现在很多人都使用信用卡,而且信用卡的额度也都不低,但是如果消费了信用卡,却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还上的话,也是需要缴纳信用卡滞纳金的,对此,大家应该不是很了解。

 

一、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

  滞纳金作为一个投资理财术语,最初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但是在实践中并不限于行政法领域。学界普遍认为,信用卡滞纳金实质上是“违约金”之一种。众多的法院判决也表明,民事合同中的滞纳金等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信用卡违约金,并非商业银行自行设置的收费项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也就是说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但由于各家银行政策的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

  介绍一下一下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最低还款额-还款金额)*0.05=滞纳金。

  举个例子,上个月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在最后还款日,只交了200元,那滞纳金就是(1000-200)*0.05=40元。

  虽然各个银行都遵守百分之五的收取标准,但起步价有所不同的。比如交行和招行就是要收取最低10元或1美元。

  二、怎样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有一般规定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具体的量刑,还需根据金额来定:

  (一)用伪造的信用卡、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1、数额较大(5000元-5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5万元-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自己名义申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

  1、数额较大(1万-10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10万-10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10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如何避免信用卡透支犯罪

  1、因为如果不想要被认定为是恶意透支,不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自然得逃得开这“恶意透支”的名头;

  2、例如:(1)银行在进行信用卡催收时,大多是批量委托催收机构,然后透支的持卡人便会接到催收机构的轰炸式电话。如果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对这些轰炸置之不理,或是干脆换了个联系方式,乐的一身轻松,那就错了。银行催收这只是第一步,此时也还仅仅是停留在催收这一民事领域,若是置之不理,达到受催收两次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符合了上述恶意透支的规定。

  3、若在透支信用卡一万以上后,在接到银行催收电话时,切记要积极回应,因为此时正是还卡的好时机,若只是无法全额还清,大可在此时跟催收方还还价,商讨出可接受方案,还了也就可以了。若是实在力不从心,无力还款,也别逃避,每月还个小部分小部分,不求还清,只求不至于到3个月未还,也就可避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是正常使用信用卡或是在使用信用卡时消费水平是与当时经济状况基本相当的,只是后期因经济状况出现困难等原因,确实无力还款的。

  4、透支后切不可采取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等方式恶意避债,不可转移、隐匿财产等,否则,终究也是难逃法网。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