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夫妻投资公司或企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离婚中经常会遇到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形,由于公司股权价值不明确、性质较为特殊(附带公司管理经营权),股权分割常常较为复杂。下面对股权分割有关情况进行论述,供大家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离婚中,首先需要认定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对股权进行分割。股权分割通常产生以下几种可能:可能需要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一方;可能在夫妻间对股权比例进行调整;也可能股权不动,但对其收益或债务进行处分。股权分割往往会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存在限制。
1、夫妻双方都是股东,通常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如果夫妻与第三方存在约定,限制股权的转让,则应按与第三方的协议执行,此时只能通过对财产权益进行评估,再给予一方适当金钱补偿。
2、夫妻一方是股东,将股权分割给不是股东一方的。此处分两种情形处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其他股东获得股份,夫妻双方对股权出售的价款就行分割;其他股东不购买,则夫妻这方可以成为股东。
3、如果夫妻所持股份为替他人代持股份,则不应将代持股份认定为夫妻财产,应另案处理。如果夫妻的股份被第三人代持,则应就此股份进行分割。夫妻财产分隔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此前协议对有关事项已约定的,夫妻再分割财产时,应按其履行。
4、就经营权问题。在分割股份后,就股权对应的公司管理经营权,受让股份的一方应该受到章程、股东协议约定,由于股权变动导致章程、股东协议不适用时,各方股东应重新协商确定。
二、股份公司的股权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不同,为资合性,除特别约定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按照夫妻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处理,即:平均分配、适当照顾女性、有利于生活生产等原则。
但如果分割的股权为限制转让的,则无法将股权让与给另外一方,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金钱补偿。
三、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合伙企业通常是由两个合伙人基于相互信任关系组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人在处理自己的份额时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离婚中,分割合伙企业的份额,应注意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不能影响企业的发展。
如果夫妻都是合伙人,双方都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一般财产处理原则处理,原合伙协议不变,仅根据离婚的判决书或协议书,就夫妻间进行盈余分配的调整。如果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按照退伙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是合伙人,且合伙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将另一方引入为合伙人,应按以下处理: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同意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退伙,就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视为同意入伙。具体规定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到二十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如果不引入为合伙人,则需要就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给予另外一方适当补偿。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离婚时,需要首先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为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考虑。如一方主张经营,则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如双方都主张经营,可由双方进行竞价,价高一方取得经营权,对另外一方补偿。如果都不愿意经营,应将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就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结语:公司经营者以外的人很难知道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股份价值较难评估,缺少对价值认定,导致离婚时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建议在婚姻期间,就注意了解公司情况。离婚时,需要认真调查公司的经营水平,不可胡乱猜测,避免签订不利于自身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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