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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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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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到底是谁的孩子?

发布者: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941人看过

近些年,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但于此同时,男女不孕不育的数据却在逐年攀升,即使通过各种治疗也很难解决不孕不育的问题,这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做"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此种方式切断了性行为与生育的关联性,甚至打破了传统的亲属血缘关系。通过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卵子以及代孕产生的新生儿,将会出现多个父母:有血缘关系的"第三人",经历分娩过程的代孕者,选择做试管婴儿的父母。此难免会产生争夺子女以及不要子女的法律冲突。而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法规还较少,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1、妻卵父精,体外授精所生子女。

如果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试管婴儿,当然应认定为夫妻的子女。但如果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体外授精,从而生的子女又该如何认定。通常此种情况下,丈夫是不想要子女或者是不想通过此种方式要子女,给定性为"意外怀孕",强制让其履行父母的责任,尽管子女从血缘上确实与丈夫相关,但这样处理总感觉似乎对"丈夫"不公平。大部分法学家,从保护子女的角度,认为应该按婚生子女处理,此种"试管婴儿"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丈夫需要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如果男女不是夫妻,只是同居关系,采取此种隐瞒方式生育的孩子又该如何认定呢?一般认定男方为其父亲。

部分妻子在丈夫死亡后,采取用丈夫冷藏的精子进行体外授精,并生育子女,该种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呢?我国法律规定了,为胚胎保留遗嘱份额,但此种子女在死亡时根本不是胚胎,不应该认定享有继承权。如果丈夫死前立有遗嘱,将其遗产给此种"试管婴儿",这种遗嘱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个人认为,应该分情况认定遗嘱的效力:如果所生育的试管婴儿为活胎,则应认定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如果生育为死胎,则应该认定遗嘱无效。


2、夫妻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与第三人"卵子" 或"精子"结合生育的子女

如果是夫妻一致同意的,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处理。离婚时无血缘关系一方不得以"与其无血缘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或者拒绝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夫妻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尽管如此,在离婚确定抚养权,建议还是偏向将孩子判给有血缘关系一方,由无血缘关系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样处理对子女比较合适。

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用自己的"精子"或"卵子",与第三人的结合生育的子女,此种情况下不应认定"试管婴儿"为无血缘关系一方的子女。

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却用丈夫精子与第三人"卵子"在体外授精,并由妻子来生育,此种情况下身份关系有些复杂,但法律上应认定为夫妻的婚生子。对于丈夫来说,理由为存在血缘关系;对于妻子来说,因为其自愿,并且进行了生育,也应该认定为婚生子女。


3、代孕所生的子女

代孕指由夫妻以外的女性来进行怀孕分娩。代孕从生殖细胞来源分为:来源夫妻双方的生殖细胞;仅来源于丈夫的生殖细胞。从受孕的方式又分为:自然怀孕;人工授精怀孕。代孕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目前,国家并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此处仅就人工授精部分进行论述。如来源于双方的生殖细胞,应该认定为婚生子女。如来源于男方的精子,妻子同意,个人认为应该认定为婚生子女;妻子未同意,则应只认定为男方的子女。对于代孕者来说,个人认为不应认可其"母亲"的法律地位。


律师结语:试管婴儿涉及伦理与法律,建议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再采取此种方式生育子女,否则容易激化矛盾,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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