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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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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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彩礼应不应该返还?

发布者: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0人看过


在我国,男女双方准备结婚前,男方及其家庭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笔巨额的款项,该款项即为彩礼。如果男女双方未能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通常男方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一般会拒绝,双方常常因此产生纠纷。


怎么界定彩礼?

彩礼是基于男女双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结婚,不得已给付的,而且数额通常较高。除了金钱之外,房产、首饰等实物一般也可以认定为彩礼。金钱和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并无区别,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风俗习惯来综合判断是否是彩礼。彩礼不仅涉及男女双方,还可能为父母或亲属所支付的财物。

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办理婚礼、宴请亲朋好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双方的共同开支,不应该认为是彩礼,更不应该要求就此部分费用要求返还或赔偿。恋爱期间赠与的小额财务,一般也不应该认定为彩礼,此应该属于赠与物,不得请求返还。


彩礼应该返还的情形

在2003年以前,我国婚姻法并无有关彩礼的规定,法院一般认为赠送彩礼的行为无效。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进行了规定,列举了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对此依然时常产生争议。下面就这三种情形及类似情形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常指的是部分男女仅按当地风俗习惯办理婚礼,但未实际领取结婚证;或者是男女双方同居,一方伪造假结婚证谎骗另外一方。如果未领取结婚证,但共同生活多年,甚至已怀孕生子,应不应该返还彩礼呢?此时不能机械套用法律规定,要求全额返还,应该综合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酌定返还的数额和比例。另外,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财产返还的,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过了,对方有权以此拒绝返还。


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此类情形较少,多数情况为:结婚后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此种情况下又应不应该返还彩礼呢?婚姻法规定的返还彩礼三种情形应该理解为原则性规定,不应该理解为:符合就全部支付返还,不符合就全部驳回。此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现在彩礼金额越来越高,给付彩礼可能直接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下降,法院应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确定返还的比例,而不应该一刀切。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彩礼。此处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应该指的是支付彩礼后,导致生活水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者理解为支付彩礼后,生活质量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生活变得相对困难。这两种情形都应该认为是"生活困难",支持返还彩礼。

律师寄语:从风俗习惯来看,彩礼可以反应男方重视女方,表明男方愿意为了女方舍弃一部分财务,也让男方家庭认识到娶媳妇的不容易,应该好好对待媳妇。但过犹不及,如果数额过高,导致男方及家庭承受不了,那就失去了其意义,也容易破坏男女双方的感情,让男方家庭心怀怨念,不利于双方长久的和睦相处。建议根据家庭情况,合理确定金额,不要盲目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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