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双方签订了《供货结算协议》对货款进行了确定,约定:被告尚欠货款1732950元;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完该款项,若未按期支付,被告要承担延期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开支;同时约定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买卖纠纷中,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即使要不到钱,也需要对欠款数额进行结算,双方签字盖章,这样诉讼的成功率将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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