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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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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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婚后房产变更配合过户,起诉被告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发布者:刘小蓉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高X与胡X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7年9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胡X1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XXXX当代XX4栋×层×室(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份额(持有份额75%)无偿赠与高X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胡X1负担。后因胡X1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高X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胡XX系胡X1之子,案涉房屋系由胡X1与胡XX按份共有,胡X1占75%份额,胡XX占25%份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高X要求被告胡X1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75%的份额转让给原告高X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胡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高X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将其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XX当代XX4栋×单元×层×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75%份额登记至原告高X名下。
案件受理费116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53元,由被告胡X1负担(该款原告高X已预交,被告胡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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