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0年8月,为了爱情,刘某不顾父母的反对,与王某组建了家庭,第二年两人的爱情结晶毛毛出生,在两个人的打拼下贷款买了一套房产,在生活日渐佳境的时候,褪去了恋爱激情的时光,回归到婚姻生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平淡岁月,两人的性格使然,对事物的判断,生活的价值取向的缝隙在流逝的岁月中逐步增大,加之恒古不变的婆媳问题,2013年9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毛毛由刘某抚养,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在王某负责贷款还清时,双方约定把此套房子的所有权赠给毛毛,双方应予配合,不得拖延。...”2014年6月一天,刘某得知王某已经将涉案房产的贷款还清。刘某遂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给毛毛,但是王某拒绝了,理由是“房子是我花钱买的,我想给他就给他,不想给他别人也管不了,按照《合同法》我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许宝石律师释法:
看到自信满满的王某,刘某满腹疑问找到了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许宝石律师,许律师对本案进行了专业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条说明了当事人双方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对共同财产处分达成了协议并作为离婚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王某提及的他有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第2款:“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协议本就是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赠与目的就已经实现,自然不能随意撤销。如果随意王某撤销对毛毛赠与的房产,那就等于承认了王某利用赠与行为达到了离婚的目的,然后又可以利用任意撤销权占有房产的目的,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与契约精神相背离,更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格格不入,故王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