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胡永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恩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8963929221

服务地区:恩施

咨询我
08:00-23:59

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要点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29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要点

案件概况

陈某某在某市成立两家分公司,聘用王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在无金融资质情况下,以新能源、新材料、上市等虚假项目为幌子,许以高息回报,向7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677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陈某某委托本所胡永红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策略与核心争点

胡永红律师提出四项核心辩护意见:

1. 犯罪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约200万元、业务员提成约125万元及虚报费用等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2. 单位犯罪认定——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150人以上,本案未达此标准;

3. 资金用途良性——吸收资金用于实体项目投资,未用于个人挥霍,公司尚有资产可清偿债务;

4. 认罪态度好——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观恶性较轻,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付利息及提成属于犯罪成本,不予扣除;分公司以犯罪为目的设立,不构成单位犯罪;但采纳了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属较低刑档),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某因自首、退赃,适用缓刑。

律师价值

本案辩护意见虽在金额扣除、单位犯罪等法律定性上未获采纳,但律师精准提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促使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陈某某从轻判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胡永红,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422820********3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