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要点
案件概况
陈某某在某市成立两家分公司,聘用王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在无金融资质情况下,以新能源、新材料、上市等虚假项目为幌子,许以高息回报,向7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677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陈某某委托本所胡永红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策略与核心争点
胡永红律师提出四项核心辩护意见:
1. 犯罪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约200万元、业务员提成约125万元及虚报费用等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2. 单位犯罪认定——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150人以上,本案未达此标准;
3. 资金用途良性——吸收资金用于实体项目投资,未用于个人挥霍,公司尚有资产可清偿债务;
4. 认罪态度好——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观恶性较轻,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付利息及提成属于犯罪成本,不予扣除;分公司以犯罪为目的设立,不构成单位犯罪;但采纳了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属较低刑档),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某因自首、退赃,适用缓刑。
律师价值
本案辩护意见虽在金额扣除、单位犯罪等法律定性上未获采纳,但律师精准提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促使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陈某某从轻判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胡永红,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胡永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