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溯:一纸限购令,打乱所有计划
2017年初,委托人沈先生(化名)通过三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下称“经纪公司”)的介绍,看中了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一处房产。同年2月12日,沈先生与出卖方及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以及《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合同签订后,沈先生依约向经纪公司支付了贷款服务费40575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评估费13525元以及居间服务费3000元,合计60100元。同时,他还向出卖方支付了82万元购房定金。就在沈先生满怀期待等待交易完成时,一场政策“风暴”悄然来临。
2017年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需提供3年当地社保或纳税证明。沈先生并非本地户籍,也从未在当地缴纳过社保,瞬间丧失了购房资格。
二、代理思路:核心争议在于“未完成的服务费”与“评估费合理性”
接受沈先生委托后,我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本案并非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而是在政策调控背景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产生的费用处置问题。我们的诉讼请求也很明确: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返还全部60100元服务费。
然而,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费用上:
居间服务费3000元:经纪公司认为,他们已经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居间义务已完成,该费用不应退还。
评估费13525元:经纪公司辩称,评估工作已经完成,评估报告也已出具,且合同约定“评估事宜一旦处理,该笔费用不予退还”。他们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涉案房屋的抵押估价报告,显示评估时间为2017年8月12日。
针对这两点,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关于居间服务费:我从《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出发,指出居间人的义务不仅是“促成合同成立”,更应包括提供真实信息、协助办理后续交易服务等。更重要的是,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房产机构,在促成交易时,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尚未办妥,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虽然限购政策是主因,但经纪公司对房源状况的把控也存在瑕疵。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解除,居间服务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因此收取全额居间费显失公平。
关于评估费:这是本案的“胜负手”。我调取了时间线:2017年6月2日限购政策已出台;2017年8月8日,沈先生已向法院起诉(即本案立案时间),明确告知经纪公司其已不具备购房资格。而经纪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出具于2017年8月12日,且并未通知沈先生,也未征得其同意。在合同履行已陷入僵局、沈先生多次表明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经纪公司“突击”进行评估,其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必要地扩大损失,该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判决结果:法院明察秋毫,支持我方主要诉请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因政府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纪公司后续的贷款、过户等服务已无法完成,故对于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应予退还。
特别针对评估费,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评估报告所显示的评估时间为2017年8月12日,此时已经出台房屋限购政策,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就已经告知被告没有购房资格,被告在尚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明显不合理。” 最终,法院仅酌情扣除3000元作为经纪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已提供部分服务的合理开支,判决经纪公司返还沈先生57100元。
这一结果基本达到了我们的诉讼预期,尤其在评估费的认定上,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实质公平,没有机械地套用合同条款。
四、办案心得:专业与细节,是诉讼博弈的关键
回顾本案,有几点心得值得分享:
政策风险下的法律适用:房地产限购政策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依循“促成合同即全额收费”的行业惯例,而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时间线是还原事实的利器:本案中,评估报告的时间点是推翻对方抗辩的关键。正是由于我们精准地梳理了政策出台、案件立案、评估报告出具这几个关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才让法院能够清晰认定经纪公司行为的“不合理性”。
证据为王,逻辑为桥:庭审中,对方无法提供评估费发票,也暴露了其代收费用管理上的混乱。我们抓住这一弱点,加强了对其行为“恶意”的论证,从而说服法院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判决。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但对于因政策原因导致购房资格丧失的普通购房者而言,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它提醒我们,当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发生时,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于任何一方,而是会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
何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