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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琴琴律师助力采购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琴琴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交易双方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实属常见。供货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却迟迟收不到全部款项,往往陷入“继续等待”与“启动诉讼”的两难境地。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尾款纠纷,当事人经综合考虑,决定委托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李琴琴律师代理本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李琴琴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评估,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和解协议内容与起诉诉求完全一致,我方在款项金额上未作任何让步,当事人款项已全额收回。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指定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双方经对账后签署《最终结算单》,对货款总额予以书面确认。

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尾款 xx 万元一直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李琴琴律师代理本案。

二、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琴琴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证据,完成风险评估。经审查,《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送货单均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最终结算单》经双方盖章认可,已付款项亦有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存在有效抗辩理由,原告在诉讼中占据显著优势地位。

第二,制定诉讼策略,果断提起诉讼。在准确评估案件走向的基础上,李琴琴律师确定了以诉促谈的代理思路。在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完备的起诉材料后,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此举旨在通过法律程序向被告明确传达:我方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接受无限期拖延,亦不接受无依据的折扣要求。 事实优势需要通过程序优势加以固化,方能转化为实际的谈判筹码。

第三,把握和解时机,坚守底线不退让。案件立案后,被告在诉讼压力下主动表达了和解意愿。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载明的付款金额与原告诉讼请求完全一致,原告在款项金额上未作任何让步,仅给予被告合理的付款宽限期,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得以充分实现。

三、律师建议

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事活动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结合本案代理经验,就款项回收及证据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重视履约过程中的书面文件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催款函等书面材料,均是证明履约事实的直接证据。建议妥善保管上述材料原件,并确保签收主体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因签收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效力受到质疑。

第二,供货完成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长期供货或分批供货的情况下,建议在供货完毕后及时与对方办理书面结算,将动态的供货过程固化为静态的债权凭证。经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确认的结算单,是锁定欠款金额的最有效文件。

第三,催收无果后果断采取法律措施。款项逾期后,若经多次催收仍未得到积极回应,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债权是否存在法律争议。越早进入法律程序,回款的确定性越高,时间成本越低。

第四,注重诉讼时效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应当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导致债权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每一次书面催收均可构成时效中断事由,但建议在时效届满前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彻底阻断时效风险。

结语

纠纷的解决并不必然以激烈的庭审对抗为标志。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准确预判案件走向,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解决路径,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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