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被控贩毒罪,经律师有效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公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大幅度减少了犯罪的数额,从而大幅度的减轻了量刑。
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王某共计47克。同时2015年12月8日,在其出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66克,海洛因3.78克。同时,陈某某在公安阶段还供人,其向蒋某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
处理结果:
代理律师接受案件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因对陈某某供人的多次向蒋某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只有陈某某的单方陈述,没有蒋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相印证。根据证据规则,应当对该部分事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犯罪数额。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向法院的起诉书中没有起诉该部分犯罪数额。而法院最后依据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做出了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