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苏E×××××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王XX。原告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苏E×××××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南京XX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原告李XX与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车辆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每日承包费用113元,按月进行结算,在当月十号进行交纳。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XX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权的经营管理,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所有车辆均由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占有、使用。苏E×××××小型客车在租赁期间由李XX进行驾驶,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涉及李XX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其进行主张。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13日变更为南京XX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E×××××小型客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南通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苏E×××××小型客车因事故维修5天,产生维修费用2900元,原告李XX的保险公司亦定损2900元。原告李XX自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营运收入合计为60119.23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网约车遭遇交通事故时,司机能否主张停运损失问题,该案是网约车司机主张停运损失得到支持的典型判例。
律师意见:
运营网约车一定车辆行驶证性质一定要为营运,且三责险要购买相应的营运保险才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在主张营运损失时一定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