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7日 2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曾某某于2011年设立某养老服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以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又以推介养老床位预售服务和养老宝投资理财业务,以许诺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达五亿余元。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曾某某作为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担主管人员责任,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案的能够量刑六年半的主要原因(辩护律师所起的作用)是:1,该案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对其主管人员的量刑对比个人犯罪的量刑要轻;2,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还款和生产经营,没有挥霍,某公司的财产处置后能够清退部分集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