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19年05月15日|1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律师提醒:利用他人网络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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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