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帅芸|时间:2020年06月09日|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7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向本院递交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一次性计算,不按照月利息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2018年12月11日,上诉人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马 雯 审判员 莫 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