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
承办律师:陈嘉律师,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本案系华南地区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李某某自某年年底起在某体育公司担任游泳教练,在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仍拖欠部分工资未支付。申请人委托陈嘉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等合计十余万元。
陈嘉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申请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曾在关联个体工商户工作、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系自行旷工离职""月工资标准为三千余元而非申请人主张的数额"等抗辩理由,陈嘉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陈嘉律师指出,关联个体工商户与被申请人是不同法律主体,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曾在其成立前即在其处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工资标准,陈嘉律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详细列明了每个月的实际工资数额,有力证明了申请人的工资水平。
仲裁庭经审理后,采纳了陈嘉律师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及双倍工资差额的大部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五千余元,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六万余元,合计近七万元。虽然违法解除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请求因证据原因未被支持,但申请人最核心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获得了仲裁庭的充分支持。本案体现了陈嘉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精准计算仲裁时效和工资数额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