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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合同法律关系不能证明,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769人看过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凌某,女,1977年10月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凌甲,男,1969年2月2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原告系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的原村民,涉案房产属于一户一栋房屋政策私宅,宗地号为G064xxxxxx。2009年8月28日,经政府同意,我方拆除原有四层房屋重建。当时,我方与哥哥凌xx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兴建并平均分享建成的房屋,将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xx号的建筑工程按照市场价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被告,由被告全权负责建造,由被告垫付部分资金。涉案房屋12层于2011年建好,原告方向被告支付了564660元建筑款。由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对工程进行结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2011年起占有房屋继续出租并单方收取租金。被告无理由拒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和租金,并拒不返还房屋的行为,损害了我方利益。原告曾多次在村委要求处理,均无结果,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2.确认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xx号的房屋12层总造价为3309354.86元;3.确认原告直接支付被告建房工程款56466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诉讼时效延长或继续的证据材料,故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凌某与被告凌甲、案外人凌xx均是龙岗区xx镇xx村的居民,三人为亲兄妹,原告称的涉案房屋是其父亲的祖屋加建扩建而成,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实际上该房产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3.原告提起诉讼的实际上是为了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希望法庭判决,在判决书载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从而达到一人占有房屋的目的,而该诉讼目的显然违背了房产的实际权属,且房产的权属确认也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凌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工程造价等的诉求,由于没有基础的法律关系,故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89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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