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晓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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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不开具购房发票,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师晓凤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31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2012年,李先生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2014年房地产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后90日内应当为李先生开具不动产发票,即购房发票,并配合李先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时至2021年,因开发商尚未开具不动产发票并交付给李先生,导致李先生未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为此,李先生将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确认房地产开发商已于2015年就为李先生开具了不动产发票,但由于双方一直处于相互失联的状态,因此截止2021年11月,都未将不动产发票交付给李先生。双方对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于如何计算房地产开发商向李先生承担迟延交付不动产发票的违约责任的起止时间均有异议,且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书,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李先生承担迟延交付不动产发票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后第90日的次日起,至房地产开放商实际为李先生开具不动产发票之日止。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履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能够通过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真正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起到约束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行为的法律效果,在履行合同的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律师执业中关注的焦点。

    在本案,李先生通过提起诉讼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违约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基于法律规定,也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的依据是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根据,并综合考量了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居中裁判,充分保障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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