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基本规则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够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如果没有照顾子女、一方过错等特殊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后分割变卖款。
如果有照顾子女、一方过错等特殊情况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不分或再分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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