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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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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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者:韦长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89人看过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1、基本规则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能够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如果没有照顾子女、一方过错等特殊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后分割变卖款。

如果有照顾子女、一方过错等特殊情况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不分或再分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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