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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峥律师办案手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争议下,如何为涉案4200万的实体企业主争取缓刑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2日 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引言

深圳市民营经济活跃,中小实体企业融资需求旺盛。2025年至2026年,本地非法集资类案件持续高发,犯罪模式加速迭代,已由传统线下理财逐步演化为依托实体项目、设备租赁、股权认购、算力投资等多元场景的融资形态。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分始终是辩护工作的核心争点,两罪量刑幅度悬殊,其根本分水岭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孙峥律师简介 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多岗位政法机关历练经历,先后任职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谙侦查取证逻辑、检察院审查起诉标准以及法院裁判尺度,形成独有的侦审一体化辩护思维。

长期深耕深圳本地商事经济刑事领域,重点办理非法集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知产类刑事疑难案件。

孙峥律师区别于普通辩护律师,不仅熟悉法律条文,更站在办案机关视角审视全案证据,尤其擅长处理刑民交织、证据庞杂、卷宗海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对于资金梳理、审计报告质证、主观要件的论证具备丰富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办理200余件刑事案件,多次在黄金37天争取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重罪指控、核减涉案金额、争取不起诉、缓刑结果。面对非法集资这类涉众型经济案件,能够从海量银行流水、投资协议、审计材料当中筛选关键无罪、罪轻证据,厘清层级责任,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兼顾企业生存与投资人权益平衡。

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洪某(化名),系深圳某智能制造实体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营工业自动化设备研发与生产,拥有自有厂房、设备及技术团队。2023年至2024年,受行业周期下行影响,下游回款周期显著拉长,企业资金缺口持续扩大。因银行信贷审批周期长、准入门槛高,洪某为维持工厂运转、支付供应商货款及员工薪酬,通过公司员工及熟人转介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累计募集资金约人民币4200万元。
募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企业原材料采购、厂房租金、员工薪酬及到期利息兑付。后因行业持续低迷,产品订单远不及预期,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无力兑付到期本息,引发多名投资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最初以
集资诈骗罪对洪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集资诈骗罪属重罪,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巨大者法定刑起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洪某将面临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洪某被羁押后,企业经营旋即停摆,数百名员工就业受波及。家属多方辗转,最终委托孙峥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孙峥律师团队辩护介入与办案过程

案件处于审查逮捕关键窗口期,孙峥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洪某,完整核实融资全部背景:企业实体经营状况、资金实际去向、对外宣传内容、本息兑付情况、爆雷之后处置态度。会见过程当中,律师安抚当事人情绪,厘清案件法律风险,引导客观陈述事实,规避不利供述。

本案属于典型涉众型经济犯罪,卷宗体量庞大,包含上百份投资人笔录、全套投资协议、上亿规模银行流水、司法审计报告、企业经营财务凭证、员工证言。孙峥律师团队投入大量精力完成全部卷宗阅卷,结合自身多年处理经济犯罪办案经验,确立核心辩护总目标:打掉集资诈骗罪的重罪指控,论证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变更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核减不合理的涉案金额,为后续量刑争取空间。围绕该目标,搭建三层辩护逻辑。

第一,从资金去向及项目真实性切入,论证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重点审查资金是否用于真实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挥霍、隐匿转移资金、携款逃匿等情形。辩护团队系统梳理海量银行流水、采购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制作完整资金流向图表,证实涉案约4200万元募集资金中,逾80%直接投入企业实体生产经营(原材料、厂房、人员薪酬),仅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洪某个人未实施挥霍集资款、转移资产、隐匿账目或逃匿行为。企业无法兑付本息之根源在于市场环境恶化、订单萎缩所致的商业经营风险,而非虚构项目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严格区分“商业夸大宣传”与刑法意义上“诈骗方法”。 侦查机关将企业部分推介材料中对项目前景的乐观表述认定为诈骗手段。辩护律师提出:企业具备实体厂房及真实生产业务,并非完全虚构投资项目;商业宣传中的一定夸大成分,属于商事活动中的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诈骗方法,更不得将经营失败结果倒推为主观诈骗故意。

第三,对司法审计报告开展实质性质证,申请核减涉案金额。 辩护团队经核对,发现审计报告存在复利转投、利滚利重复计算部分,该部分金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区分洪某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本案融资大部分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资金流入公司账户,应优先考量单位犯罪相关辩护空间,并就此提交完整书面质证意见。

孙峥律师团队整理全套证据材料,形成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完整阐述辩护观点,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汇报,充分说明本案背景。同时,辩护律师也积极推动当事人退赔意向表达,愿意在企业资产处置范围之内尽力退赔投资人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孙峥律师核心辩护意见,经过审查与补充侦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洪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重罪集资诈骗罪指控予以打掉,变更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采纳部分审计质证意见,对涉案金额予以相应核减。

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孙峥律师继续开展辩护工作,结合当事人属于实体企业经营者、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愿意尽力处置企业资产退赔投资人损失,向法庭提出从轻量刑辩护意见。法院综合全案案情,考虑企业经营背景、资金主要用于实体经营、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对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当事人解除羁押回归社会,保留处置企业资产的机会,尽最大努力对投资人进行退赔。

案件法律启示

孙峥律师提示,深圳大量中小实体企业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融资刑事红线。在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前提下,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许诺固定回报吸收资金,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高压线。即便全部资金用于实体经营,只要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依然构成刑事犯罪。而一旦出现虚构项目、挥霍资金、隐匿资产等情形,就会升格处罚为集资诈骗罪,量刑将大幅加重。企业应当优先选用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切勿通过熟人转介绍向社会公众募资。已经陷入融资爆雷危机的企业负责人,切忌销毁账目、转移资产,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窗口,争取合法宽缓处理。

孙峥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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