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强律师
汪永强律师
浙江-宁波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竺某、宁波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永强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述其于2022年7月29日下午2:30左右在某公司装配车间内放置产品时摔伤,但仅提供了证人的书面证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受伤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作出工伤认定,因此,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即使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该工伤保险待遇时距其受伤已经超过一年,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仲裁时效已过,本院对诉请也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竺某的诉讼请求。

汪永强律师,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已执业超过16年了,执业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前后共担任过过160余家公司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09108691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