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萍律师
张宝萍律师
天津-南开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学生无意撞伤同学如何赔偿

作者:张宝萍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次举报


导读:

学生无意撞伤同学的话,要依法向被撞伤的同学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在生活实践当中,如果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伤的话,学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无意撞伤同学如何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学生受伤请求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学生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的责任。如果履行了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在不断地探索和创新中,目前在立足天津的同时,业务遍及周围城市,为客户提供高效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