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宏成婚姻律师
单位: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背景下,夫妻双方经营全球性商业版图、持有分布于多个国家和地区、总额达数十亿元资产的情形日益增多,此类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已突破传统民事纠纷的范畴,成为融合国际私法、民商事实体法、跨境司法协助、外汇管制、税收规制等多领域的复杂系统性工程。不同于普通财产分割案件,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核心痛点集中于法律适用的多法域冲突、资产界定的跨国模糊性、资产隐匿的隐蔽性与排查难度、跨境执行的司法壁垒四大维度,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国际民商事秩序的维护以及未成年人(若有)的利益保障。本文以《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结合海牙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典型跨境案例(含域外判例),从法律基础、学术争议、实务难点、证据调取、破解路径五个维度,进行深度学术剖析与实务推演,兼顾学术严谨性与实操指导性,既梳理当前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法理困境与学术共识,也提炼针对性的办案策略与风险防控方案,为婚姻家事律师办理此类高难度案件提供系统化指引,同时为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学理参考。
一、引言
随着全球资本流动的加速与跨国商业合作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夫妻形成了“全球资产布局、跨国经营发展”的格局,部分夫妻名下资产总额达数十亿元,分布于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不动产、跨境股权、离岸公司、家族信托、银行账户、投资基金、数字资产、奢侈品等多种形态。此类婚姻关系一旦解除,财产分割便面临着普通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一方面,资产分布的跨国性导致财产界定、取证、执行需跨越多个法域,面临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司法程序、文化传统的差异;另一方面,大额资产的特殊性使得财产隐匿、转移手段更具隐蔽性(如通过离岸公司代持、家族信托隔离、跨境资金拆解等方式),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
当前,我国学界对跨国夫妻财产分割的研究多集中于普通跨境资产场景,针对数十亿规模、多法域分布的大额资产分割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匮乏,尤其缺乏“法理分析—实证案例—实务破解”的三维研究框架;司法实践中,多数婚姻家事律师因缺乏跨境办案经验、对多法域法律规定不熟悉,难以应对此类案件的复杂挑战,导致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基于此,本文立足博士生导师级别的学术视野,结合笔者多年婚姻家事律师办案经验,聚焦全球数十亿资产分布的特殊场景,深入剖析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困境与学术争议,提炼可落地的实务操作路径,以期填补相关研究空白,为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双重支撑。
二、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基础与法理依据
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需构建“国内法为基础、国际公约为支撑、双边条约为补充、资产所在地法为参照”的多元法律体系,明确各层级法律的适用边界与衔接规则,这是破解此类案件法律冲突的前提。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与国际司法实践,核心法律依据可分为四个层面,精准适配数十亿资产、多法域分布的场景。
(一)我国国内法核心依据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处理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基础准则,即便资产分布于国外,只要满足“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婚姻关系缔结于中国、主要财产位于中国”三者之一,即可能适用我国法律作为财产分割的准据法。《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列为共同财产,同时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个人财产——该界定标准是跨国资产定性的核心依据,尤其针对跨境股权、投资收益等大额资产,需结合资金来源、取得时间、经营参与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确立了“协议优先,法院判决补充”的分割原则,明确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同时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如资产所在地、性质、经营状况、外汇管制要求)综合考量——该条款为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方案设计提供了基本原则,区别于普通财产分割“均等分割”的一般规则,跨国场景下更注重“分割的可行性与执行性”,避免出现“判决有效但无法执行”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针对股权、不动产、投资收益等大额资产的分割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针对不动产分割,明确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该司法解释为跨国不动产、跨境股权的分割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同时为应对资产隐匿行为,明确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涉外法律适用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解决跨国财产分割法律冲突的核心法律,其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款确立了“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是跨国大额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核心准则。
需要重点明确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时,不得违背资产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这是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关键前提。例如,若夫妻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分割位于某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国家的不动产,而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婚后不动产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则该协议中关于该不动产分割的部分无效,需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进行分割。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婚姻缔结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共同生活地等因素,对于数十亿规模的跨国资产,通常以“主要财产所在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地,确保财产分割判决的可执行性。
(三)国际公约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国际公约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支撑,核心聚焦于跨境送达、跨境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三个关键环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是跨境司法协助的核心国际公约,规范了跨国送达、取证的流程与标准,避免因各国司法程序差异导致的送达不能、取证无门问题——对于数十亿资产的跨国分割,跨境取证(如调取境外银行流水、离岸公司注册信息、股权登记记录)是关键环节,海牙取证公约为其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
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进一步细化了跨境证据调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具体操作,是突破跨国办案难点的关键支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明确,当事人可向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若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该安排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大额财产分割判决执行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我国与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经济体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明确了跨境证据调取的具体流程、期限与协作方式,为调取境外大额资产线索、确认资产性质提供了保障。
(四)资产所在地法律依据
由于跨国大额资产分布于多个国家和地区,此类资产的定性、分割、转让必须兼顾所在地法律规定,这是此类案件区别于普通财产分割案件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容易出现法律冲突的关键环节。不同国家的财产制度、外汇管制、税收政策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的可行性与执行效果:
其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部分国家(如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后个人取得的资产归个人所有,除非有特别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其个人财产。例如,在陈某诉黄某优、李某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中,法院认定黄某优与李某红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双方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香港法律,依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登记在李某红名下的房产、车位及车辆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最终驳回陈某的代位析产请求,该案例充分体现了不同法域夫妻财产制度对资产定性的影响。
其二,资产分割的特殊规定。部分国家对不动产、股权的分割有严格限制,如部分国家要求股权分割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部分国家禁止外国人直接持有本国核心领域(如能源、金融)资产,若违反此类规定,分割协议或判决将无效。例如,夫妻双方共有的某国外能源公司股权,若该国家禁止外国人持有该领域股权,则分割时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由本国国籍一方取得股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其三,外汇管制与税收规定。多数国家对跨境资产的转让、分割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如我国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外汇兑换额度,跨国大额资产的转移、分割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资产分割过程中可能涉及印花税、资本利得税等多种税收,不同国家的税率与征收标准不同,若未提前考量税收成本,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
三、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学术争议焦点与法理辨析
结合当前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针对全球数十亿资产分布的跨国夫妻财产分割,学术界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法律适用优先级、共同财产跨国界定、资产隐匿认定与救济、跨境执行协调四个方面,这些争议直接决定案件的诉讼思路与结果走向,也反映了此类案件的法理复杂性。以下结合学术观点与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辨析。
(一)法律适用的优先级争议与辨析
核心分歧在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与“资产所在地法律”的适用优先级,这是跨国大额财产分割最核心的学术争议,目前形成了三种主流学术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意思自治绝对优先说”,该观点认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体现,即便资产分布于多个国家,只要当事人的协议合法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与我国强制性规定),就应优先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资产所在地法律仅作为补充参考。该观点的核心逻辑是“私人意思优先于地域管辖”,强调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权,尤其适用于夫妻双方均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对跨国财产分割有明确预期的场景。
第二种观点为“资产所在地法律绝对优先说”,该观点认为,跨国大额资产(如不动产、跨境股权)的分割直接涉及所在地的公共利益、经济秩序与法律管制,若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与资产所在地法律冲突,应优先适用资产所在地法律,否则分割判决将无法在当地执行,导致当事人权益落空。例如,若夫妻双方协议选择中国法律分割位于某实行分别财产制国家的不动产,而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此时若适用中国法律判决分割该不动产,该判决在当地将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最终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实现。该观点的核心逻辑是“地域管辖优先于私人意思”,强调财产分割的可执行性。
第三种观点为“意思自治为主、资产所在地法律补充说”,该观点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核心原则。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应优先适用,但该协议不得违背资产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若协议与资产所在地强制性规定冲突,则冲突部分无效,该部分资产的分割适用资产所在地法律。例如,夫妻双方协议选择中国法律作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对于位于某国家的不动产,若该国家法律禁止外国人分割本国不动产,则该协议中关于该不动产分割的部分无效,该不动产的分割适用该国家法律;对于其他不涉及资产所在地强制性规定的资产,仍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中国法律。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实际需求,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又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可执行性。结合英国西蒙·恩特威斯尔与珍妮·赫利韦尔的离婚案例,双方婚前协议明确“各自保留资产”,但因珍妮故意隐瞒73%的资产,构成“离婚程序中系统性欺诈”,英国法院依据《婚姻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婚前协议因财产披露存在重大瑕疵而失去约束力,最终推翻原判,重新分割财产,该案例也印证了“意思自治并非绝对,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逻辑。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跨国界定争议与辨析
对于跨国取得的大额资产(如境外公司股权、跨境投资收益、离岸信托、数字资产等),学术界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存在明显分歧,核心争议集中在“界定原则”与“特殊资产定性”两个层面。
在界定原则方面,形成了“来源地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两大对立观点。“来源地原则”主张,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据资产取得地法律,结合资产取得的时间、资金来源、取得方式综合判断——若资产系婚后在某国取得,且资金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无论夫妻双方的国籍、经常居所地如何,均应依据该资产取得地法律界定是否为共同财产。该观点的优势的是操作简便,能够明确资产定性的法律依据,避免多法域法律冲突;劣势是忽视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整体性,若夫妻双方长期在某一国家共同生活,却因资产取得地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界定共同财产,可能导致财产分割结果不公。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地、主要经济活动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与夫妻财产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依据该法律进行界定。该观点更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特征,强调夫妻共同生活的整体性,对于数十亿规模的跨国资产,能够避免因资产取得地分散而导致的定性混乱;劣势是操作难度较大,“最密切联系地”的认定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在特殊资产定性方面,争议最突出的是跨境股权、家族信托与数字资产。对于跨境股权,若股权由一方婚后在境外设立,但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源地原则”主张依据股权设立地法律界定是否为共同财产,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结合夫妻主要经济活动地法律界定——笔者认为,此类股权的定性应兼顾“资金来源”与“经营参与”,若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股权设立地在哪里,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界定标准,也能体现夫妻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原则。
对于家族信托,学术界的争议在于“信托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学者认为,家族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功能,一旦设立,信托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若信托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双方为信托受益人,即便设立信托,信托资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信托受益权的价值进行分割。结合司法实践,若夫妻一方以隐匿资产为目的设立家族信托,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信托名下,损害另一方权益,法院可认定该信托设立行为无效,将信托资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数字资产,随着数字化生活的普及,跨国数字资产(如虚拟货币、网络账号、数字藏品等)的分割已成为新的学术争议点。部分学者认为,数字资产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双重特征,若数字资产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价值较大(如大额虚拟货币、跨境数字版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数字资产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注册用户,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结合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英国2025年《财产(数字资产等)法》明确数字资产可以构成区别于传统占有物和诉讼物的第三类财产权客体,可纳入财产分割范围,我国目前虽未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但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若数字资产系婚后取得、具有财产价值且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跨境资产隐匿的认定与救济争议与辨析
跨国大额财产分割中,资产隐匿是高频问题,且手段更具隐蔽性(如将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设立家族信托、隐匿境外银行账户、通过艺术品收藏或股权代持隐匿资产等),学术界对隐匿行为的认定标准、救济方式存在明显分歧。
在认定标准方面,形成了“实质审查原则”与“形式审查原则”两大观点。“实质审查原则”主张,只要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转移跨境资产的行为,无论该资产位于哪个国家,无论当地法律是否允许资产匿名持有(如部分离岸群岛),均应认定为隐匿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观点的核心逻辑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优先”,强调隐匿行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损害后果,即便资产所在地法律允许匿名持有,也不能成为隐匿资产的免责事由。
“形式审查原则”主张,应结合资产所在地法律,若当地法律允许资产匿名持有、代持,且一方未违反当地法律规定,则不能直接认定为隐匿行为,需通过跨境取证证明其具有故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意图。该观点的核心逻辑是“尊重资产所在地法律”,避免因适用我国法律认定隐匿行为,导致与资产所在地法律冲突,影响证据的合法性与判决的可执行性。
笔者认为,应采用“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补充”的原则认定跨境资产隐匿行为。一方面,对于明显以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如婚后将大额共同财产转移至离岸公司,且未告知另一方),无论资产所在地法律是否允许,均应认定为隐匿行为;另一方面,对于符合资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的资产持有方式(如合法的股权代持),若一方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意图,且未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则不应认定为隐匿行为。结合英国西蒙与珍妮的离婚案例,珍妮通过离岸账户、艺术品收藏、股权代持等方式隐匿73%的资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离婚程序中系统性欺诈”,最终判决其少分财产,该案例印证了“实质审查原则”的合理性。
在救济方式方面,学术界的争议集中在“跨境财产保全”与“隐匿资产的追回”两个层面。对于跨境财产保全,部分学者主张,应扩大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允许法院对境外资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即便资产位于境外,只要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就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一方转移资产;另一部分学者主张,跨境财产保全需尊重资产所在地法律,若资产所在地法律禁止境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则不能强行适用我国法律进行保全,只能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申请当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隐匿资产的追回,部分学者主张,应赋予无过错方“撤销权”,若一方通过隐匿、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无过错方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隐匿的资产;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应结合资产所在地法律,通过跨境司法协助,请求当地法院协助追回隐匿的资产,若资产已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无法追回,只能要求隐匿方承担折价补偿责任。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认定隐匿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通过海牙取证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申请境外法院协助追回隐匿的资产。
(四)跨境执行的协调争议与辨析
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财产权益,而跨境执行是实现该目的的关键环节,学术界对跨境执行的协调路径存在争议,核心分歧在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优先性”与“多法域执行的协调机制”。
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优先性方面,形成了“判决地优先说”与“资产所在地优先说”。“判决地优先说”主张,分割判决作出地法院的判决应优先得到承认与执行,其他国家法院应依据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并协助执行;“资产所在地优先说”主张,资产所在地法院的执行判决应优先,若分割判决与资产所在地法院的执行判决冲突,应优先适用资产所在地法院的判决,确保执行的可行性。
在多法域执行的协调机制方面,部分学者主张,应建立“统一的跨境执行协调机制”,由各国法院加强协作,统一执行标准与流程,避免重复执行或执行冲突;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应尊重各国的司法主权,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明确各方法院的执行职责与协作方式,逐步实现执行协调。结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若被申请人在两地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相互提供执行情况,确保执行总额不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该安排为多法域执行协调提供了良好的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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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实务难点与核心挑战
结合笔者多年婚姻家事律师办案经验,针对全球数十亿资产分布的跨国大额财产分割案件,实务操作中面临的核心难点集中在资产排查、跨境取证、法律适用、跨境执行四个层面,这些难点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直接决定案件的办理质量与结果,也是初涉此类案件的律师最易陷入的困境。
(一)资产排查难点:隐匿手段隐蔽,排查范围广泛
跨国大额资产的排查是此类案件的首要难点,一方面,资产分布于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不动产、股权、银行账户、投资基金、家族信托、数字资产等多种形态,排查范围广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与财力;另一方面,一方为了多分财产,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手段隐匿、转移资产,常见的手段包括:将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或离岸信托,利用离岸地区的匿名性规避排查;通过股权代持、名义股东等方式隐藏股权权益;将大额资金拆解为小额资金,通过多个境外银行账户转移;购买艺术品、奢侈品等不易估值的资产,隐瞒资产价值;利用数字资产的虚拟性,隐匿虚拟货币、跨境数字版权等资产。
此外,部分离岸地区(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严格保密,禁止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这进一步增加了资产排查的难度。例如,夫妻一方在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持有数十亿的跨境股权,若无法获取该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资产状况,就无法认定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无法进行分割。
(二)跨境取证难点:多法域程序差异,取证阻力大
跨境取证是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核心环节,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核心难点在于多法域司法程序差异大、取证阻力大。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取证程序、证据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我国法院要求的证据形式、公证流程,在部分国家并不认可,导致调取的证据无法在我国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另一方面,部分国家对跨境取证有严格的限制,需要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流程繁琐、周期漫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完成取证,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此外,跨境取证还面临“证据合法性”的挑战。例如,在境外调取的银行流水、股权登记记录,若未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我国使领馆认证,就无法在我国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若采取非法方式(如偷拍、窃听、非法侵入境外机构系统)调取证据,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陈某诉黄某优、李某红案,陈某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红名下资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未满足代位析产的法定条件,最终败诉,该案例充分体现了跨境取证的重要性与难度。
(三)法律适用难点:多法域冲突突出,适用标准模糊
法律适用的多法域冲突是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核心难点,也是最考验律师专业能力的环节。一方面,夫妻双方的国籍、经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资产所在地可能分布于多个国家,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分割原则、资产处置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另一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最密切联系地”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可能不同,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例如,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婚后在英国设立公司、购买房产,同时在我国境内有大额投资,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若依据我国法律,婚后取得的资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若依据英国法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后取得的资产归个人所有,分割结果将截然不同。此时,“最密切联系地”的认定就成为关键,若认定我国为最密切联系地,适用我国法律;若认定英国为最密切联系地,适用英国法律,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将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巨大差异。
(四)跨境执行难点:司法壁垒明显,执行难度大
跨境执行是跨国大额财产分割的最终环节,也是最难以实现的环节,核心难点在于司法壁垒明显、执行协作不足。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司法主权独立,对境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严格的条件,若分割判决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将无法得到执行;另一方面,部分国家缺乏有效的执行协作机制,即便判决得到承认,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尤其是对于不动产、股权等大额资产,执行难度更大。
此外,跨境执行还面临外汇管制、税收政策的限制。例如,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境外资产转移至境内需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若未履行批准手续,即便法院判决分割境外资产,也无法将资产转移至境内,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实现;同时,资产执行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若未提前考量税收成本,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结合英国西蒙与珍妮的离婚案例,即便法院认定珍妮隐匿资产并判决重新分割,后续执行仍需跨越多个法域,面临执行协作、外汇管制等多重挑战,案件周期长达数年。
五、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跨境证据调取技巧与实操路径
跨境证据调取是破解跨国大额财产分割难点的关键,也是此类案件胜诉的核心。结合笔者办案经验与相关法律规定、国际公约,针对数十亿资产、多法域分布的场景,总结以下系统化的跨境证据调取技巧与实操路径,兼顾合法性、高效性与可执行性。
(一)明确调取范围: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跨国大额资产的证据调取需全面覆盖四大类,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避免盲目调取,节省时间与成本:
1. 金融类证据:包括夫妻双方名下所有境外银行账户(含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流水、存款凭证、转账记录;境外股票、基金、期货等投资账户的交易记录、持仓情况;境外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信息;跨境资金转移的相关凭证(如外汇汇款记录、资金拆解协议)。重点调取大额转账、异常支出、关联账户的相关证据,排查资产隐匿线索。
2. 不动产与动产证据:包括夫妻双方及关联方(如离岸公司、名义股东)名下位于境外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交易记录、评估报告;境外车辆、船舶、奢侈品、贵重物品的登记信息、购买凭证、估值报告。重点调取登记在关联方名下、可能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资产证据。
3. 股权与投资类证据:包括境外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夫妻双方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出资凭证、分红记录;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状况;家族信托的设立文件、信托协议、受益人信息、信托资产明细。重点调取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据、信托资金来源证据,确认股权、信托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辅助关联证据:包括夫妻双方的跨境出行记录、共同生活证明、经营合作记录;关联方的身份信息、与夫妻双方的关系证明;资产隐匿的相关证据(如股权代持协议、离岸公司委托管理协议、艺术品收藏凭证);数字资产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价值评估报告。
(二)选择调取途径:优先级排序,合法高效
跨境证据调取需遵循“律师持调查令调取为主、法院调取为辅、第三方辅助补充”的原则,按优先级排序选择调取途径,兼顾合法性与高效性,避免因调取方式不当导致证据无效。
1. 律师持调查令调取(最优先):立案后,向我国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调查令前往境外相关机构调取证据。该方式适用于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且允许境外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证据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欧盟部分国家。具体操作步骤:① 提交调查令申请书,明确调查机构、调取事项、调取范围、期限,附上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初步线索(如资产所在地、关联方信息);② 法院批准后,持调查令前往境外相关机构(如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司注册机构)调取证据,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原始材料;③ 若相关机构拒绝配合,可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申请我国法院与当地法院协作,强制调取证据。
2. 申请法院调取(补充兜底):对于律师无法自行调取、且需要法院介入的证据(如离岸公司注册信息、加密银行流水、境外关联方的资产信息),向我国法院申请调取,由法院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境外法院协助调取。申请时需明确调查事项、提供初步线索、说明调查的必要性,避免模糊请求,确保法院能够精准调取相关证据。例如,申请法院调取开曼群岛某离岸公司的注册信息,需提供该公司的名称、注册编号等初步线索,说明该公司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
3. 第三方辅助取证(补充线索):委托境外律师、会计师、私家侦探等第三方机构,协助调取证据。该方式适用于律师无法直接前往境外、且需要当地专业人士协助的场景,如调取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动产评估报告等。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的取证行为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严禁非法取证;同时,调取的证据需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我国使领馆认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此外,可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化财产凭证,目前我国法院已在2024年确认链上证据的效力,可有效避免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三)调查令申请实操指南:精准规范,提高成功率
调查令的申请是跨境证据调取的关键环节,新手律师需掌握完整的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提高申请成功率,避免因申请不规范导致调取失败。
1. 申请材料清单:① 调查令申请书,需明确注明调查机构(如某国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事项(如银行流水、股权登记记录)、调取范围(如近5年的银行流水、全部股权信息)、调取期限(一般为7-15日),重点说明调取该证据的必要性(如证明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排查资产隐匿线索);②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③ 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④ 初步证据材料(如资产线索、夫妻关系证明、初步的资产转移证据),增强申请的说服力;⑤ 相关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条款,说明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2. 核心注意事项:① 调查范围需明确具体,避免出现“调取全部信息”等模糊请求,例如明确调取“某银行某账户2019-2024年的全部流水”“某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及股东名册”,否则境外机构有权拒绝配合;② 调取期限需合理,结合境外机构的办事效率,设定7-15日的调取期限,同时预留一定的缓冲时间,若逾期未完成调取,需及时重新申请;③ 调取的材料需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当事人及关联方的个人信息、资产信息,避免泄露;④ 调取的证据需经过公证、认证,确保能够在我国法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流程:先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当地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可通过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四)常见调取难点与应对策略:精准突破,高效取证
结合实务经验,针对跨境证据调取的常见难点,总结以下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帮助律师突破取证瓶颈:
1. 离岸公司信息调取难点:应对策略:① 委托当地律师调取,利用当地律师的资源优势,获取离岸公司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② 申请法院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当地法院协助调取;③ 排查离岸公司的关联企业、资金流向,通过关联证据间接证明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资产状况;④ 若离岸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或投资,可通过调取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工商信息,间接获取离岸公司的相关信息。
2. 境外银行账户信息调取难点:应对策略:① 向我国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前往银行调取,若银行拒绝配合,申请法院强制调取;② 提供境外银行账户的初步线索(如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说明账户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③ 排查跨境资金转移记录,通过境内银行的外汇汇款记录,锁定境外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④ 利用海牙取证公约,请求境外法院协助调取银行账户流水。
3. 证据合法性认定难点:应对策略:① 严格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取证,委托当地律师把控取证流程的合法性;② 所有境外证据均需经过公证、认证,确保证据形式合法;③ 避免采取非法方式取证(如偷拍、窃听、非法侵入境外机构系统),若确需获取此类证据,需通过合法途径转化为有效证据;④ 对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进行区块链存证,固化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 数字资产取证难点:应对策略:① 委托专业的数字资产评估机构,对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② 调取数字资产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证明资产的归属与价值;③ 结合英国2025年《财产(数字资产等)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确保其能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④ 若数字资产存储于境外平台,委托当地律师调取平台后台数据,证明资产的持有情况。
六、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办案经验与风险防控
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案件的办理,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跨境办案经验,还需要精准的风险防控意识,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或律师承担执业风险。结合笔者多年办案经验,从接案评估、当事人沟通、庭审攻防、风险防控四个层面,总结针对性的办案经验与风险防控方案,为初涉此类案件的律师提供指引。
(一)接案初期评估:精准研判,规避风险
接案初期的精准评估是避免执业风险、提升办案效率的关键,需从证据、诉求、成本、风险四个维度进行全面研判:
1. 证据评估:快速判断当事人是否掌握核心证据(如资产线索、跨境转账记录、股权证明),若证据不足,需及时指导当事人固定初步证据(如保存资产凭证、跨境资金转移记录),同时评估跨境取证的可行性与难度,告知当事人取证的周期与成本。例如,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境外资产的任何线索,且资产所在地为离岸群岛,取证难度极大,需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避免作出不合理承诺。
2. 诉求评估:明确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如分割跨境股权、追回隐匿资产、实现跨境执行),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判断诉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例如,当事人要求分割位于某禁止外国人分割不动产的国家的房产,该诉求无法实现,需告知当事人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权益,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合理预期。同时,结合英国西蒙与珍妮的离婚案例,告知当事人资产申报的重要性,若存在资产隐匿行为,可能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3. 成本评估: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周期(通常为1-3年)、取证成本(境外律师费用、公证认证费用、评估费用等)、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的诉讼预期,避免因成本过高导致当事人中途撤诉。对于数十亿规模的跨国资产分割,取证成本往往高达数十万元,需提前与当事人沟通确认,明确费用承担方式。
4. 风险评估:全面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执行风险、取证风险,例如,法律适用冲突导致判决结果不确定的风险、跨境执行无法实现的风险、取证失败导致权益无法保障的风险、外汇管制导致资产无法转移的风险等,提前制定应对方案,规避执业风险。
(二)当事人沟通:专业引导,规范操作
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指导,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需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 禁止非法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得通过偷拍、窃听、非法侵入境外机构系统、私自调取他人信息等方式收集证据,否则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法律责任,尤其禁止以诱导、胁迫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2. 指导证据固定:告知当事人发现资产线索后,应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如截图转账记录、保存资产凭证、拍摄不动产照片、留存离岸公司的相关文件等,避免证据灭失。同时,指导当事人规范保存证据,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对纸质证据进行装订,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此外,指导当事人按照资产申报操作标准,披露涵盖境内外银行账户、虚拟货币、信托受益权等全谱系资产,保存跨境资金流动证明,避免因资产披露不完整导致不利后果。
3. 引导理性诉求: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财产分割,优先考虑财产分割的可行性与执行性,避免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执行难度。例如,对于位于境外的股权,若分割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可引导当事人选择“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权益最大化。同时,引导当事人避免采取极端行为(如转移资产、诋毁对方),避免影响案件判决结果。
(三)庭审攻防策略:精准把控,聚焦核心
庭审过程中,需精准把控攻防节奏,聚焦“法律适用、资产定性、资产隐匿、执行可行性”四大核心焦点,提升胜诉概率:
1. 法律适用攻防:明确主张案件的准据法,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举证证明“最密切联系地”,反驳对方的法律适用主张。例如,若夫妻双方主要经济活动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中国,应主张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同时举证证明协议选择的法律未违背资产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结合陈某诉黄某优、李某红案,若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内地,可主张适用内地法律界定夫妻财产关系,反驳对方适用香港法律的主张。
2. 资产定性攻防:围绕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辩论,重点举证资产的资金来源、取得时间、经营参与情况,反驳对方“资产为个人财产”的主张。例如,对于境外股权,举证证明股权设立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家族信托资产,举证证明信托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设立信托的目的是隐匿资产,主张信托资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 资产隐匿攻防:若对方存在资产隐匿行为,重点举证隐匿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损害后果,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对方主张己方存在资产隐匿行为,需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隐匿行为,或相关资产为个人财产。结合英国西蒙与珍妮的离婚案例,可举证对方通过离岸账户、股权代持等方式隐匿资产的相关证据,主张对方构成“离婚程序中系统性欺诈”,应少分财产。
4. 执行可行性攻防:庭审中重点阐述财产分割方案的执行可行性,结合资产所在地法律、外汇管制政策、司法协助条约,说明分割方案能够顺利执行,避免法院因执行难度大而驳回相关诉求。例如,对于境外不动产,举证证明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允许外国人分割,且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分割方案的可执行性。同时,可主张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申请两地法院协同执行,保障判决落地。
(四)执业风险防控:规范执业,防范风险
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案件的执业风险较高,需重点防范以下四大风险,规范执业行为:
1. 证据合法性风险:所有取证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与资产所在地法律规定,严禁伪造、篡改证据,严禁诱导当事人非法取证,否则不仅会导致证据无效,还可能影响律师执业信誉,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确保境外证据经过公证、认证,避免因证据形式不合法导致案件败诉。
2. 隐私保护风险:严格保密当事人、关联方及对方的个人信息、资产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境外银行账户信息、离岸公司信息等,不得泄露案件细节,避免因泄露隐私引发侵权纠纷。尤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需严格保密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 法律适用风险:精准掌握我国法律、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资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案件败诉。若对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应委托当地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引发风险。例如,对香港夫妻分别财产制不熟悉,盲目主张适用内地法律,可能导致资产定性错误,影响案件结果。
4. 执业道德风险:不得作出超出法律范围的承诺(如“百分百追回全部资产”“百分百胜诉”),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己方当事人权益,不得利用办案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规范办案流程,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做好案件归档工作,避免因材料丢失、流程不规范引发执业风险。此外,针对跨境资产分割中的税收问题,需提醒当事人提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避免因税收违规引发风险。
杨宏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