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祝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4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翠花与骑手张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案件经过:2022 年 9 月 19 日19时 17 分,骑手张三骑电动自行车,沿无锡市广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益路广桐路口时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由翠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结果发生碰撞,造成翠花腰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骑手张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骑手张三在众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律师代理意见: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就翠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骑手张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骑手张三已在众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故众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骑手张三承担。经鉴定,翠花腰椎部位构成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一、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翠花200,000 元。
二、骑手张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翠花167,510.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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