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雄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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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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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邓某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郭少雄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20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叶丹丹,被告邓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郭少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729317.32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729317.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名牌衣物等财产(估值:人民币91679元,见附件《物品返还清单》);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经营户,被告原系滴滴打车司机,后无业。原、被告于2019年2月通过滴滴打车相识。由于互生好感,原、被告随后即以结婚为目的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因各种原因多次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在被告的蒙蔽之下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转款以及给付财物共计人民币1729317.32元。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却在与原告谈恋爱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侵占原告的名牌衣物、贵重首饰、无人机以及电脑等财物。原告在得知被告欺骗的事实之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均遭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被告多次采用言语攻击侮辱原告,甚至与原告产生肢体冲突并且殴打原告,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分文未向原告偿还案涉款项以及财物。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之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财物,只有给付的财物是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才能称为彩礼。对是否为了婚约的成立而给付的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与邓某相识交往后,李某给邓某购买了名牌衣服、名牌鞋子、电脑等物品,且在生活中多次向邓某名下账户内转账,对此,李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订有婚约,亦未能证明李某给予邓某的涉案财物系订立婚约的彩礼。故,李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邓某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原告李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与手机号“139XXXXX”、与网名“XX_”的聊天记录截图、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2020年3月4日的视频、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两张、报警回执、原告与被告弟弟微信聊天记录、被告2022年5月14日直播间的截图、被告闲鱼主页截屏、原告支付宝及微信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账单截图及录屏、原告弟弟李某1平安银行信用卡转账记录及录屏,原告弟弟李某1支付宝开销转账截图及录屏、美团账单截图等证据材料。

被告邓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从来没有婚约,仅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从来没有以结婚为由向原告索要过财物。2.原告给被告的转账都是用来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款项以及赠与被告,给被告购买衣物的款项。3.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30多万元,给原告购买衣物等10万元左右。4.原告起诉被告并进行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告。

被告邓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月账单、年账单统计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支付宝年度交易截图及录屏、淘宝购物部分截图及明细、被告信用卡账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原告在虎牙与被告现女友聊天截图、录音、虎牙直播间打赏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与邓某于2019年年初结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李某及邓某均认可二人于2020年春节期间、2021年3月至5月间、8月至9月间共同居住生活,后分手。从建立恋爱关系到分手期间,李某与邓某名下的账户均有大量支出、转账流水,名下的购物平台亦有大量购物记录。

现李某以邓某假借婚姻之名向其索取巨额财物为由,起诉要求邓某归还2019年12月之后给与邓某的转账款项及名牌衣物、电脑、无人机等物品。邓某认可李某给其购买了衣服、鞋子等名牌物品,但认为上述物品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认可李某给其进行了多次转账,但认为上述转账主要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销,没有特别大额的转账;且双方未协商过订婚、结婚等事宜,李某转账、赠与时并没有提及结婚、彩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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