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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钱款汇入被执行人已冻结账户,能主张返还吗?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次举报

生活中,由于手滑或者粗心,在向他人转账时输错账号,误将款项转到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处,恰好该第三方作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法院冻结。那么,如果不小心把钱转进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能向法院申请排除强制执行吗?

司法实务中,针对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扣划,案外人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情形,案外人不能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由此可知,执行程序中判断银行存款权利人,核心依据就是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即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对于汇款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其对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相反,如果支持了案外人针对该错汇款项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则在实质上是赋予了此种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这无疑违背了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的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错误汇款的实质是货币原所有权人以一个不真实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向现占有人作出的一项转移货币占有的行为。货币的原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而非基于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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