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诈骗罪案件的当事人、家属都会有同一个疑问:办案机关算涉案金额,到底是按全部流水算,还是按自己实际赚到的获利金额算?
不少人想当然认为:我只拿到几万块提成,其他钱都转给上家了,判刑就该只按我拿到的钱来判。但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流水、获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评价维度,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
作为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本文结合诈骗罪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办案实践,把这个核心问题拆解清楚。
一、先理清两个概念:涉案流水、违法获利
1. 涉案流水
流水,一般指涉案账户全部进出资金总额,在诈骗案件里,多指被害人转入涉案账户的全部资金,也就是被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数额,法律上称为犯罪数额(诈骗既遂数额)。
举个例子:被害人被骗 10 万元转入嫌疑人银行卡,嫌疑人留下 2 万元,剩余 8 万元按照上家指示转出,本案涉案流水(被害人损失)就是 10 万元。
2. 违法获利
获利,是行为人最终实际拿到手、可以支配的收益,包括提成、工资、返点、好处费等,是扣除转出、上交资金之后,自己留存的部分。
承接上面案例,嫌疑人实际拿到的 2 万元,就是违法获利。
关键区分:流水对应的是被害人财产损失,是诈骗罪定罪、确定量刑档次的核心基础;获利更多用于衡量主观恶性、退赃退赔能力、罚金裁量,一般不直接作为定案的犯罪数额。
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财产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法条规制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的标准,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财产遭受损失。刑法评价的重心,是被害人失去多少钱,而不是嫌疑人最后留住多少钱。
从司法解释体系来看,诈骗犯罪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升格量刑标准,计算基准均为被害人被骗的损失金额,也就是涉案资金中属于诈骗赃款的部分,而非行为人获利。
实务误区纠正
? 误区:钱不是我全部拿走的,我不该对全部流水负责
? 正解:如果行为人主观明知是诈骗,参与整个诈骗环节,共同犯罪范围内,要对其参与期间全部诈骗造成的被害人损失(对应流水)承担责任。上家分赃、资金转移,属于共犯内部赃款分配问题,不改变对外造成被害人全额损失的犯罪后果。
三、什么情形下,流水≠犯罪数额?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空间:流水里混杂合法资金、无关资金,不能一概全部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
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会包含大量往来资金,辩护中首要工作就是对流水进行拆分、剥离:
- 账户内正常经营、亲友往来、合法借款等与诈骗无关的资金,应当从涉案流水里剔除;
- 有证据证实是重复转账、回款、资金循环的部分,不能重复计入诈骗数额;
- 仅有资金流水,但是没有对应的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虚假话术等证据印证,无法证实该笔资金属于诈骗赃款的,该笔流水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
简单讲:不是所有流水都自动等于诈骗犯罪数额,只有能够证据闭环证实属于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的流水,才计入量刑的基础数额。
四、获利金额在诈骗罪案件里,到底起什么作用?
获利虽然一般不决定量刑档次,但它是量刑调节的重要情节,主要作用体现在这几方面:
1. 罚金刑的确定
诈骗罪判处罚金,实务中经常结合违法所得、涉案数额综合判定,获利越高,罚金通常越高;如果获利极少甚至没有获利,是请求降低罚金的重要理由。
2. 主观恶性评价
在共同犯罪(比如引流、客服、跑分协助诈骗)中,获利多少可以辅助判断行为人参与的动因、参与深度。同样的涉案流水,拿高额提成的主犯,和只拿少量固定工资、被动参与的从犯,主观恶性评价不一样。
3. 退赃退赔、谅解的适用
退赃优先要求退全部被害人损失(犯罪数额),而不是只退自己获利;但当事人仅有能力退还获利部分,也可以作为认罪悔罪的酌定情节,争取从轻。
重点提醒:只退自己拿到的获利,不等于完成全部退赃,被害人损失没有填平,很难直接获得大幅度从轻、缓刑的利好。
4. 区分主从犯的参考因素
共同诈骗案件中,主犯往往掌控资金、分配赃款,获取绝大部分收益;底层人员仅拿少量提成,获利比例低,是争取认定从犯、减轻处罚的重要论据。
五、什么时候会以获利作为重要认定标准?
有一类案件,不能机械套用 “全部被害人损失定数额” 的思路,典型是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部分帮助行为、或者证据薄弱的案件:
1. 证据不足以查清全部被害人、无法一一对应每一笔流水的来源,没有完整被害人笔录,无法证明每一笔资金都是诈骗款;此时办案机关有可能结合行为人的获利、参与时长,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但这属于证据瑕疵下的实务处理,并非法律规定诈骗以获利作为犯罪数额。
2. 注意区分诈骗罪和帮信罪、掩隐罪。很多当事人一开始被定性诈骗,后续变更为帮信,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会同时看流水和获利两个指标,和诈骗罪的数额规则完全不同,不能混淆。
六、辩护实操要点
1. 第一步:拆分流水,做数额质证
对移送的银行流水、电子资金明细逐笔核对,把合法资金、无被害人对应的资金、循环转账资金提出异议,要求公诉机关扣除,把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降到最低,这是诈骗罪辩护第一核心。数额直接决定刑期档次,是重中之重。
2. 第二步:区分共同犯罪地位,结合获利开展从犯辩护
在多人诈骗案件中,重点看资金怎么分配、嫌疑人的岗位、话术决定权,若只是底层执行者,仅拿少量提成,以获利低、从属地位,争取认定从犯,依法减轻量刑。
3. 第三步:灵活运用获利情节调节量刑
在犯罪数额已经难以推翻的前提下,以获利少、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向检察官提出量刑协商意见,争取下调刑期、适用缓刑。
4. 坚决避开当事人常踩的坑
不要在笔录中自认 “账户所有流水都是诈骗钱”;在没有律师指导下,不要轻易认可全案流水都是犯罪数额,一旦笔录固定,后续再想剔除无关资金难度极大。
七、给大家做个总结
1. 诈骗罪的量刑档次,原则上以经证据确认的被害人被骗损失(诈骗赃款流水)作为基础犯罪数额,而不是以个人获利为准;
2. 获利一般不决定刑期档位,主要用于评估主观恶性、罚金、从犯认定、悔罪情节;
3. 流水只是原始资金记录,不等于天然就是诈骗金额,存在大量可以质证、剥离的辩护空间;
4. 共同诈骗案件中,“对全部涉案损失担责” 是共犯规则,赃款怎么分、自己留多少,不当然切断对全部被害人损失的责任。
诈骗罪案件,数额之争往往就是刑期之争。流水和获利两个指标,各有法律定位,不能简单二选一。遇到诈骗案件,首要工作是委托刑事律师介入,梳理资金证据,精准甄别哪些流水可以剔除,结合获利情况制定整套量刑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