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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如何界定?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一、法律问题: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儿女是事实婚姻吗?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女子的抚养权问题?谱法课堂   微信公众号   明法知渡  律师为你讲述身边的经典案例。

二、本案例的基本情况:河南省XX县男性李某某时年22岁,2017年与女性王某17岁高中生在校期间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关系,2019年2月女方19岁时产有一子,儿子满月后俩人举行的“双喜”酒宴,宴请了众多亲朋好友,至贺宾客愈千人,场面很是热闹。此后双方认为感情好,就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亲戚朋友,左邻右舍都认可他俩是夫妻关系。王某也以女主人的身份参与了男方家的生产经营活动,李家开有一家大型超市,王某一边带娃一边参与进货卖货收银等超市的经营事务。

谁知李某某本是风流成性之人,2023年,李某某又与一邱性女子高中在校生谈恋爱,李王二人矛盾迅速激化,女方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男方付生活费月1500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男方称辩,同意离婚,但儿子应随自己共同生活,女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三、本案焦点问题分析:

1、已办婚宴且育有子女但未领结婚证,李王二人的同居关系是否法律保护?

在现社会,仍有些人提到结婚,我们就会想到举办婚礼,要宴请亲朋好友,把一习俗看得比结婚登记还正式和隆重,似乎婚宴才是结婚的应有内涵。但是事实上,不管你多少人认可其夫妻关系,也不能受《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法律规定,双方到婚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1994 年 2 月 1 日后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属事实婚姻;符合条件应补办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的保护,有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都不适用,如:夫妻之间的相互继承权,互相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都得不到保障等。同居关系中受害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因此女性朋友要正确理解结婚登记的意义,领取结婚证或及时补办结婚登记,这虽然不能挽救那些可能会破裂的婚姻,但却可以维护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2、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女子的抚养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单独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的,应予以解决。对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遵循的原则是: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是:个人归个人,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量的主要因素有: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共同生活时间、要照顾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地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人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 周岁以下,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2–8 周岁:要综合考虑双方经济、居住、教育、陪伴、品行等状况再决哪一方抚养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周岁以上),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如果男方家的超市的法人代表是李某某的母亲,超市每年收入纯利润是18万元,请问王某有无权利要求分割共同经营的利润?应该分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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