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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构成轻微伤,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发布者:赵海山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14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11 月 2 日 22 时许,原告胡某与其子在修电动车时,被被告钱某进行殴打,致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事件发生后,原告到医院接受治疗。

原告胡某委托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赵海山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067.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钱某殴打原告并致原告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钱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 元的行政处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已经确定的损失为 8867.34 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原告未提供需要额外加强营养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合理损失为 8867.34 元,应由被告钱某进行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赔偿原告胡某损失8867.3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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